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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票箱应慎用——转自《法治与社会》2017年第二期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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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患有疾病等行动不方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方便的,不能到选举大会和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设流动票箱,由两名以上监票人、两名以上计票人登门接受选民投票。流动票箱由选区统一制作。流动投票应在规定的投票选举日进行,并在本选区计票前完成,与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选举同时开箱,一并计票。设流动票箱应当严格控制。监票人、计票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和影响选民的投票意愿。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可以看出,流动票箱作为投票选举的一种法定方式,极大地方便了因患有疾病等行动不方便或者因居住分散且交通不便、不能到选举大会和投票站投票的选民,从制度上保证了选民能够依法行使选举权。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选举不合法往往是在使用流动票箱的过程中出了问题,一是委托投票不规范;二是流动票箱的监票人、计票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图省事不到农户家中让选民填写选票,而是偷偷地按自己想法写票、投票;三是是流动票箱工作人员为利益关系人拉票,不能真正反映群众的选举意愿;四是为提高参选率、确保选举一次成功,存在多投流动票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流动票箱应慎用,同时要加强对流动票箱的规范管理,以确保流动票箱使用依法有序。

一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使用流动票箱。只有在选民因病残、生育或确实是居住在偏远山区且交通不便等原因,在选举日不能到选举大会或投票站参加投票的,由选区领导小组决定并报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后,才能使用流动票箱。从实践经验看,具体到一个选区,谁可以使用流动票箱,选区领导小组要在选举方案或投票办法中予以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并对确定使用流动票箱的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布,接受选民监督,杜绝随意扩大使用流动票箱范围。

二是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使用流动票箱时要至少要安排2名监票人员、2名计票人员同时操作。安排工作人员时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正式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流动票箱工作人员。流动票箱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详细向选民讲解选举流程、注意事项,让选民独立填写选票,尽量避免代写选票,选民确实不能填写选票的要办理好委托手续。投票结束后,流动票箱必须统一到选举大会主会场单独计票,当面汇总,接受选民监督。

三是对流动票箱的使用全程纪实。在流动票箱使用过程中,实行一箱一人一册,安排专人负责填写全程纪实册。如实记录领取选票、写票、投票、计票等每个环节的事项、时间、地点、责任人等,同时要求参与人员全部签字,做到一环节一记录,一环节一审签,有条件的选区可以对流动票箱使用的全过程进行录像存档备查,使工作人员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为出现问题追究责任提供依据。通过全程纪实,确保流动票箱自始至终都在阳光下流动,充分发挥流动票箱应有的法定作用。

作者:王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