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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3日白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经2012年8月23日白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免去:
龚 伟同志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段维明同志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职务。
特此公告
白河县人大常委会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