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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汉述职报告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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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张吉汉

2015年10月30日

 

尊敬的余主任、各位副主任和人大代表:

我于2012年10月被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根据2014年初班子成员分工,我主要协助检察长分管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和案件管理办公室等业务工作,在2013年度曾协助检察长分管过监所检察科和“两房”建设工作。

我自担任现职以来,在县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下,在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全院干警的理解、帮助、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投身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之中;牢固树立检察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忠实履行检察职责,认真学习新知识,注重交流任职角色的及时转换。现就自己三年来的政治思想、执法工作、廉洁自律和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等情况报告如下:

一、扎实开展政治理论检察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党性修养和执法管理能力

三年来,随着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先后召开,我国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系统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全员、全程加强法治思想教育,推动、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社会改革进入攻坚的关键节点,社会矛盾处在高发多变的必经历史阶段。在这一新的社会转型期间,党的领导干部都面临着要及时端正思想、加强教育培训、严格规范管理等巨大压力和紧迫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后,我积极协助检察长抓教育培训、抓规范管理,特别是在负责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专项活动中,系统、反复地学习了党十八大报告和重大决定。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把政治学习与本县检察工作现状、困难与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提出相应改进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工作。还经过“学宪法、学党章、读经典”,“学好五本书、践行五个有”、“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专项活动,对政治理论多看多读多记、多加思考运用,达到了端正思想、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目的。

我长期在审判机关办案一线工作,习惯了“合议工作”的制度模式。初到检察机关面对分管的检察业务实行领导负责制很不适应,特别对上级检察机关过份注重数字考核也很反感,更为部分干警在工作中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和监督不到位感到十分担忧。面对这些问题与困难,我并没有退缩和妥协,而是通过狠抓业务学习来找准原因进而制定措施。一是认真学习我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委会议事规则。及时把握民主集中制,检察长负责制、否决权,上级检察院领导制,同级人大对有关事项决定制等检察决策领导机制的要领。二是深入学习宪法,明确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与干警交流学习刑法、刑诉法有关章节条款,集中时间组织干警学习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刑法、刑诉法的司法解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学习理论业务知识,引导干警谈审查案件的心得体会,从内心认识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重点拟定书面纠正违法的适用标准,明确将实施各项检察监督措施列入办案固定的审查环节。使业务学习不仅为满足执法办案的需要,而且要作为破解工作难题和提升业务水平的重要途径。三是适度学习了解与刑事检察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服务大局的工作能力。检察干警从事法律监督工作,对刑事、行政、民商事法律若不精通,就谈不上如何开展相应的监督工作,更谈不上研究、试行行政监督和公益诉讼。所以我总是挤出一定时间学习行政、民商事法律的新知识。近三年,重点学习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国有土地征收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内部积极化解了“两房”建设中的矛盾纠纷,积极争取建设主管部门的理解,优化工作措施,缩短工作周期,确保两房主体建设工程在2013年初顺利开工。在外部根据县委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参与河街三项工程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工作,指导白河高级中学新建工程项目矛盾化解,及时参加重大信访案件的研判,为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重大决策提供涉及法律适用的参考和意见建议。

总之,我通过各方面的学习,思想政治素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业务工作能力也得到相应提高,初步掌握了检察工作的本质属性与特征,实现了由执法的裁判员向执法的监督员的角色转变,为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全局意识、提升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注重在被监督中进步与发展

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强化人大意识,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是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应具有的基本常识。

检察机关接受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有权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务,有权组成本地区的国家机关,并监督他们的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具有同样的监督权。所以,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我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了如此理解和认识后,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努力做到了: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对我院年度执法检查、专项视察的决议;二是高度重视人大交办柴敦海、柴顺清信访案,落实县人大代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未申报许可的责任落实事务;三是按季度督办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报告(报备);四是开展专项活动虚心听取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及时进行整改;五是注意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与联系和交流,作好解释、宣传工作,求得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关心、理解、帮助和支持。

三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检察院除一年一度的执法检查外,还对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加强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两次专项视察。我按检察长的安排,在筹办这些工作中,认真分析研究了五年的刑事工作报表、总结等材料,详细查看了所有实施法律监督的案件,与所有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及大部分干警进行了沟通座谈,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明确对策、积极整改、务求实效。两年来,我所分管的部门针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实施书面纠正违法、追捕(诉)漏犯(罪)、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抗诉等监督措施。通过县人大执法检查和专项视察,使我院领导班子更加重视刑事检察业务建设、注重查找问题、及时解决困难,使全院干警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实施法律监督的能力明显提高。再一次证明了监督不是给人找麻烦,而是促人进步。

三、充分发挥分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刑事检察更加规范透明

我分管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己有三年时间 ,这两个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刑事立案监督、决定逮捕、决定起诉、监督侦查行为和监督刑事审判活动职能,在公检法司机关履行刑事诉讼职责的体系中,伴演着承上启下的角色,承担着刑事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的监督职责。我到检察机关任现职后,把建立法律监督机制、落实法律监督措施作为重点工作。首先及时组织刑事检察干警学习了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议》,积极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系沟通,于2013年6月与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中加强监督配合的规范性文件。不仅明确相互配合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而且将全院刑事法律监督工作提升到更高、更重要、更全面的一个层次上来推进管理。其次借用县人大常委会对我院刑事诉讼监督专项视察工作之机,针对干警不敢、不会监督等畏难情绪,请市院有关领导来我院作了指导培训,通过系列的业务学习,使干警们认识到在刑事诉讼工作中重配合、轻监督,确有违职责使命。对如何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我坚持领导带头、加强指导的工作思路。三年来,我在审核审批300余件刑事案件中,重点复核干警对立案监督、纠违适用、抗诉审查等法律监督的节点,是否从严审查、有无遗漏,进行认真查纠。为了指导干警提高法律监督工作技巧,一方面收集有关检察干警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取得成效,收集律师成功的辨护案例,按刑事诉讼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四个工作环节,罗列可能出现的违法问题,便于干警们能借鉴使用。另一方面我一直带头承办案件,自觉实施监督措施。三年共主办审查逮捕案件5件、公诉审查9件。其中不批捕1件、发书面纠违4件、发检察建议2件。我院侦监、公诉科今年实施立案监督7件,书面纠正违法17件,批捕33人、不捕2人,已提起公诉68人、不诉7人,发检察建议5件。我院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不再是为了考核的需求,而是从加强法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我们的目标是要善于发现违法情形,正确实施发检察建议、书面纠正违法、抗诉等多种措施,使我院刑事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有力促进我县刑事司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2013年12月,我院实行网上办案,严格程序操作、严格审批权限。我分管的两个办案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有关规定,但也通过了一些检查、讨论、引导等工作方法,使少数干警自觉认识并改正上网办案不用签章、网上卷内资料不一致、文书论述过简等诸多问题。对于网上办案,压力最大的仍然是领导,我尽管在操作上有一定压力,但能掌握相关文书的查询、修改、审批等工作要求。在网上办案管理工作中,我从不干涉干警自主办案,但在案件审批修改上坚持不走过场,大到改变定性、否定结果,小到修改字词句、标点符号、提出建议等,均在审批栏目上一一明确,现在从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检察长的三级或四级审批意见具体、明确、全面,进一步体现了执法办案管理的规范性。

2014年10月,我院开展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其中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重大案件信息网上发布、法律文书网上公开、辨护与代理网上预约是四大重点工作。我与案管办干警一起,坚持从内部宣传入手,在检察长的高度重视下,召开了党组会、中层领导会和全体干警会,多次学习文件、讲解操作办法、明确工作目的意义。并且将此项工作的文件、范本存入每位干警电脑中,还从督办公开起诉书入手,逐渐公开有关重大批准逮捕、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等信息,使我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保持在全市检察系统公开工作的前列。截止今年10月中旬,我院已公开法律文书58份、发布重大案件信息7条。

四、坚守廉洁从检、勤政为民的工作宗旨,以实际成效争取人民群众的满意

公务人员廉洁从政是执行公务的重要保证,公务人员执行公务就是执行法律与制度,如果公务人员没有私心杂念,一般能使法律和制度执行的公平合理,从而体现正义。一旦有私心杂念,必然导致天平失衡,产生明显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我国目前必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对落后的社会物质条件与人们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况且我国从几千年的封建人治思想一步走到落实社会主义法治思想,需要有一个过渡期。在加强法治的初期,特别是检察机关肩负着监督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承担着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的职务犯罪职能,尽管行使国家权力,但监督的对象也是执法专业者,查处的是领导,是国家的重要管理者,所以工作阻力大是必然的。面对这些阻力,我们要从严格执法的角度出发,对那些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职务犯罪者,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我们就是渎职失职。我目前协助检察长分管着案件的“入口”和“出口”工作,负责刑事诉讼案件节点多、时间长,因此廉政风险压力更大。我首先坚决倡导严格依法审查案件,不受法律之外任何因素的干涉。其次要求干警办案要善于发现问题,大力适用监督措施。三是领导带头攻艰克难。主要是解决少数案件难点突破、个别时段案件集中、特殊案件说情送礼问题。三年来,我从没有给下属承办案件事先“点拨提示”,面对多次说情坚决抵制,对两次送礼和数次宴请的,坚决予以拒绝,并给予批评教育。 

三年来,在公诉案件审查中,我努办把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效结合起来,办案中全面掌握诉讼参与人的各种真实情况,与诉讼参与人谈话只是一个方面,更重的是走访调查人民群众,目前已把补查工作作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之一,我院试行不捕不诉案件征求意见和实行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一律委托评估,就是在审查刑事案件中落实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的重要工作方法。

我在负责组织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活动中,把走访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职工、基层组织成员、公民代表的意见,作为必经程序,并带头去走访,在走访中宣传检察业务,用真情换来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例如收集我院要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的意见,引起检察长高度重视,近两年加大了相应工力度,特别是今年立案查处12人,创历史之最,单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60余万元。这也说明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进一步严格执法,能够创造丰硕的检察工作成果。

三年来,我在检察长的领导下,通过班子成员帮助,全院干警大力支持下,在自已分管工作岗位上,做了一些工作,略有一点创新,但也存在下列不足之处:一是在管理方式上还不够细化具体,根据分管部门的特点,落实主体责任还需进一步加强;二是在内部工作配合上,还存在一定的“分管”思想,对分管外工作关心不够;三是结合检察改革对干警的新业务、新知识培训教育还有欠缺,自身和分管干警的创新意识还有待提高,为此我将采取以下措施努力克服和改进。

首先,针对分管的科室工作,试行精细化管理,确定工作质量标准,将数量或项目分解到人,分管领导督查督办形成制度,按月由院考评办通报,确保部门工作正常进展和分管领导管理推进公开化。

其次,要进一步端正思想,正确认识副职的责任与定位。在分管的一般工作上,要敢于担责,快速推进工作;但对复杂等特殊案件,或者实施不捕、不诉、免刑建议等特殊处理措施的,必须事先报告检察长并经书面批准;对检委会、上级检察院、同级人大决定的案件或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要服从检察长对各项工作的总体安排意见和阶段性安排意见。

第三,我们面临检察改革的关键是落实执法责任制,刑事监督工作仍是重点,有的地方还成立有诉讼监督部。同时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第一关是检察官入额考试考核,我院有可能出现老检察官经考试不能进入办案检察官系列、入额的新检察官又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局面。因此,确有必要对新老检察官加强各项检察业务知识培训,要利用各种执法办案之机,丰富他们的法律知识、使其熟练掌握办案自动化操作技能、积累相应的执法经验,为司法改革平稳推进打好基础。

以上述职发言,有不妥不到之处,敬请各位代表和各位领导,提出宝贵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我将及时加以改正。

    谢谢大家。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