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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许可对县十七届人大代表杨吉宽采取强制措施并交付刑事审判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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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6日白河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白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次主任会议于2015年7月13日审议了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对县人大代表杨吉宽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白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9次主任会议于2015年8月17日审议了白河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被告人杨吉宽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先予许可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大代表杨吉宽采取强制措施并交付刑事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及《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白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确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十七届人大代表杨吉宽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决定,确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县人民法院对县十七届人大代表杨吉宽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和交付刑事审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