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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3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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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8日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法院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和其它法律文书的规定,采取法律措施,督促和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一项专门司法活动。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裁判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其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关系到社会主义司法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备受群众关注。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裁判后未能得到执行,涉执行信访案件比例日渐增高,越来越引起社会重视。县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县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作为2015年的重要工作之一,并于2015年3月30日至31日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检查、视察,这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例会安排和要求,现将白河法院近三年来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年来我院执行工作概况

近年来,我院在县委的坚强领导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狠抓执行工作,以开展 “清积案、促创建(无执行积案)”、“提执效、惠民生”、“规范执行行为、转变执行作风”等活动为载体,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树立大局意识,创新执行工作方法思路,完善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权威和社会稳定。

几年来,全院执行法官干警克服案件逐年增多,权利人诉求越来越严格、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执行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等各种困难,以干克难,执行工作稳步推进。2012年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68件,结案137件,案件到位率82.7%,标的到位率62.4 %; 2013年共受理执行案件192件,结案167件,案件到位率84.8%,标的到位率87.4%; 2014年共受理执行案件245件,结案185件,案件到位率85%,标的到位率 81.7 %。三年执行工作中,共采取拘留措施61人次,搜查7人次,查封、冻结、扣押136人次,拍卖变卖11案次,公布失信人名单信息三期70余人次。

二、主要工作措施和成效

(一)扎实开展执行专项活动,努力实现当事人裁判权益

2009年至2011年,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我院成功实现达标,被省法院授予“无执行积案法院”称号。2013年6月,上级法院部署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专项活动,我院结合实际提出“清积案、促创建”活动和反“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专项治理活动,活动中按要求对2012年以前转存的13件执行积案全部执结,对2013年5月31日前27件案件实现结案。2014年,全国法院开展“规范执行行为、转变执行作风”专项活动,对涉及民生案件、金融债权案件、超期一年未结案件进行专项执行,我院根据实际开展了“提质效、惠民生”执行活动。每次专项执行活动,我们突出不同工作重点,做到有安排有责任见效果。在“清积案、促创建”专项活动中,对未结案全面梳理,建立专项活动台账,对每个案件定承办人、督办人、措施、期限、目标,落实责任到干警。在反“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专项治理活动中,突出执行效率,依法灵活处置被执行人财产。2013年在执行张志照交通肇事案件和李慧芝民间借贷案件时,我院及时将扣押、查封的肇事车辆、被执行人的房屋依法评估后想法设法做执行和解工作,将法院查控的上述财产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变现,实现经济、高效结案。在“规范执行行为、转变执行作风”专项活动中,为突出活动威慑效果,我院加大执行惩戒力度,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对不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财产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活动中,对不履行裁判义务的被执行人周某(县政协委员、我县某企业的实际控股人)司法拘留。该周涉执行案件4件,执行标的额90余万元,常年在外逃避执行。2013年11月执行人员发现周,当晚即对其执行司法拘留,拘留的第五天其亲属为他支付了96万元现金,促使涉及4案全部执行。

(二)规范执行流程管理,优化执行力量配置

严格认真落实执行工作“三项”制度(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执行工作审查监督机制的规定(试行)》、《关于办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规定》),执行法官人手一份,认真学习遵照执行。2014年9月我院出台《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警示训诫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收案登记、案件卷宗移送、案件信息同步录入,规范网上办案操作、执行法律文书互联公开和层级管理职权,规定对违反《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的,由审管办、执行局跟踪督办,情节较重的移交纪检组处理。坚持由审管办对执行案件质量进行评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执行案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有案件办案流程全程留痕,裁判文书一律网上公开,以公开倒逼公正、规范执行。2014年8月,我院对现有人员部门整合,优化执行人员配备,中厂法庭的民事案件交立案庭、民庭办理,中厂法庭只办理执行案件,将各人民法庭以判决书为依据的执行案件划归执行局和中厂法庭办理。

(三)完善执行联动威慑长效机制,促进执行工作良性运行

为改善执行联动工作,我院认真调研,院长亲自上手,积极主动向县委汇报争取支持。2013年9月24日,经报请县委政法委组织,由法院主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检察院、公安局等26个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白河县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工作推进会在白河法院召开,讨论形成《白河县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车辆、存款、房地产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形成了不履行生效裁判禁止置产、禁止投标、限制融资、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记录不良信息等多种手段、多部门配合协作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网络。依据该办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级、提拔任用、表彰奖励施加影响,使白河法院2011年建立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票否决”机制的操作性进一步具体和完善。该《意见》出台不久即得到了白河县委的高度重视,2013年11月6日,县委办向全县印发,普遍贯彻执行。

在完善联动威慑机制的同时,我院汇报协调县纪委、县监察局共同对《省高院、省纪委、省监察局关于对妨碍、抗拒和不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在全县转发,进一步营造了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大声势。三年来共计执行综治鉴定1100余人次,因未履行裁判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在评先、创优、提拔任命综治鉴定中否决20余人次,充分发挥了联动机制的积极作用。2014年底至今年年初,白河全县村级班子换届,按照我县执行威慑联动机制的要求,对村级换届候选人也要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职务一样,把有无拒绝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有无妨害执行行为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内容审查。中厂镇黄某和翁某、城关镇王某在综治鉴定前主动履行裁判而通过鉴定,麻虎镇杨某等人因为未自觉履行裁判未通过综治鉴定,使得“不了结执行案件,连选村干部的资格都没有”成为社会共识。

(四)依法支持行政执法,为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我院始终坚持执行工作为大局服务,依法有力支持行政执法,加大对国土局、计生局、住建局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2012年以来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15件。2012年成功执行了两河工业园区周某某等3人非法占用土地案。2013年9月,倾全院之力,协调公安、国土、医疗、麻虎镇共60余人,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电视台现场监督见证执行,成功执行了麻虎电站施工场地刘顺保违法使用土地行政处罚案。2014年,我院多次协调,争取县政府支持,成功执行了李慧芝民间借贷系列案件,及时按比例兑现刘仁银生前所欠众多债权人债务,有效保障了汉江和白石河防洪保安工程建设进展。

(五)加强执行工作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以法院宣传为主,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心、支持,提高全社会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意识。将《关于对妨碍、抗拒和不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最高院公布失信人名单的规定》制作成固定展板对外宣传。在2013年“百日会战”期间,我院按最高院部署要求,认真排查收集,对周通、方显华等7案8人层报上级法院公布失信人黑名单。2014年,再次对一批失信被执行人,纳入“老赖”黑名单,通过全国法院互联网、白河法院官网微博微信、我县重要地段电子屏幕等渠道,依法定期公布曝光,并裁定对其出行、置业、融资等予以联网限制。截止2015年1月31日我院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8人(含法人),发布后因履行全部义务下网屏蔽名单信息11人,两名有建筑承包资质的项目经理迫于压力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有15人被金融机构取消贷款资格,有7人购买航班、高铁票被拒绝。

(六)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合理运用司法救助

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兑现胜诉权益。认真做好司法救助资金申报工作,对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赡养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特困弱势群体的权利人,在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案件执行无望的情况下,充分运用司法救助手段,多方筹措资金,及时对特困申请人适当司法救助。对于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生活困难且愿意息诉罢访的涉法涉诉信访人给与一定的司法救助,最大限度的减少执行积案和信访。自2012年至2014年年底,我院向符合条件的钟棉贵、黄龙侠、李俊等执行案件申请人及信访案件当事人 22人,依法发放救助金额或者政府垫付共计807600元,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

(七)全力化解执行信访案件,主动接受执行监督

对涉执行信访案件由院信访办统一接访、案件承办法官随时接访、院领导定期接访、特殊案件临时约访的工作制度。对情况紧急、情况复杂的执行信访案件由执行局统一研究解决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对特别复杂、当事人反复上访、多部门上访的案件、或院领导认为需要报院审委会审议的案件,统一报审委会研究解决。建立执行信访案件首次执行责任制,对上级领导批示和上级领导部门批转的执行信访案件,限期办结。县人大常委会批转的李俊、赵明清、雷第明、艾世银、邓光亮等执行信访案件,已全部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通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三年来,执行案件无赴省进京非访。主动落实执行公开,将执行案件信息在最高院互联网公开,将结案法律文书公开上网。将我院裁判文书定期向检察机关抄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重大疑难案件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现场执行,参与执行听证活动;对重点执行信访困难当事人,与检察机关沟通,共同申报司法救助。

三、执行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执行难问题,是热点也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难点。近年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都非常关心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上级法院也不断采取措施强化执行工作,但我院执行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被执行人难找。经济越活跃,人和财富的流动性就越强。许多案件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义务,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不能及时执结,成了执行周期偏长的主要原因,中止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绝大多数是这个原因造成的。3年来,我院65 件未执结案件中,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的占31件,比例为47.6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不能执行,引发申请执行人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集中。如赵明清与雷程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被执行人雷以外出务工挣钱还债为由长期不归,被执行人未婚无财产可供执行,该赵身体伤残,妻女有病,生活困难,赵明清多次向县人大县委、政府信访。去年以来,市中级法院和市公安局共建了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工作机制,但是在实际运行中,通过市级机关的审批交办手续繁杂,且公安机关最终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信息也往往是过时滞后的信息,对执行工作实质意义不大。

二是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是有协助义务单位或个人难求。在实际执行中,一些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推诿、拖延协助执行。绝大部分国家机关还是以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办理,以内部操作流程对待法院执行,造成实质性的执行协助拖延。如交警大队车辆查询尚需大队长签字,车管所才查询。以金融机构为代表的协助执行单位,以网络系统需要上级主管授权方可办理为理由对待法院执行,造成查询、冻结等执行活动受阻或者效率低下。还有在土管、房管部门需要财产查询、登记、协助办理过户、抵押等,往往都被要领导签字或其他理由拒绝。执行协助不畅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大了执法成本,更增加了执行财产流失的风险。

四是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对抗执行;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小产权房、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等)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导致许多案件难以执行。还有的被执行人虽有住房,但多数涉及家庭共同财产,且仅有一套住房,在查封变卖方面,存在法律障碍和实际操作困难。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剖析成因,既有共性又有个性、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一)客观因素

1、市场主体法制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不少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中蕴藏的风险认识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有法院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助和解决。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是正常市场风险。据最高法院调研统计,全国法院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额财产而不能执行的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30-40%。在法院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救济措施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这种民商交易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典型的是高利息的民间借贷案件,“高回报必然高风险”,但不少人只看到高利息却看不到高风险。我院执行的涉李慧芝系列民间借贷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尚不完善,对诚信缺失行为尚缺乏必要的处罚措施,社会舆论及公众又没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欠钱是本事”、“缺德不丢人”等社会不良风气严重助长了社会道德失衡。一些当事人采取种种手段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有的搞假买卖、假担保、假离婚等,转移、隐匿财产;有的干脆一走了之,逃逸隐藏。我国尚缺乏滥用诉权的处罚制度,有的义务人滥用异议权、申诉权、申请抗诉权,只要法院一动财产,就有案外人来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申诉、申请抗诉,用看似“合法的”救济程序对抗、拖延执行。

2、执法环境、现行管理体制对执行的制约:一是执法的外部环境还不好,还存在信访体制冲击司法权威的问题,法院信访维稳压力过大,执行工作难以轻装上阵。二是法院审判执行与新闻媒体合理互动的规则和机制尚不健全,有的当事人利用新闻媒体给法院施压;少数媒体和当事人对法院工作只用显微镜,不用望远镜,对个别枝节问题无限放大,给各级领导和法院施加舆论压力。三是联动威慑机制难以全部落实。主要问题是一些负有联动工作职责或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不愿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联而不愿动,个别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仍然只停留在文件上。比如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法院没有侦查措施,一般是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因为现行的制度、机制尚不健全,受保密措施等限制,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机制执行效果微乎其微。2013年升级版执行威慑制度,就目前情况来看,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信息不能共享,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与改进。

3、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保障范围和救助对象过窄,救助资金没有法律保障。对于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公民,一旦成为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案件的当事人,显得尤其困难,这类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救助基金严重不足,法院不能独立承担司法救助工作,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对司法的需求,造成一部分急需救助的困难群体得不到救济,影响了司法救助的效果,造成新的不公。

4、现行执行立法不够完善。我国现行执行立法很不完善,至今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立法,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仅有《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规定原则,不易操作。表现在:一是执行中有时无法可依。如执行优先权、公民资不抵债参入分配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不动产处置、新型财产处置等新类型执行案件,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增加了执行难度。二是执行手段匮乏。现行立法规定的执行措施滞后,面对复杂的执行环境和案件情况,法院在执行中常常感到有心无力,无可奈何。如查找被执行人的行踪。三是执行威慑不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仅罚款和拘留两种,拘留时间短,惩戒效果不明显。《刑法》中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但适用范围较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程序复杂,实际效果不佳。我院在2012年通过艰苦努力,在全市首列将南某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犯罪案件移送侦查起诉,最终做出判处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该案最后虽然成功判决,但从移送侦查、起诉到判决,留给法院的最深印象是“实属不易”。

(二)主观因素

一是执行工作机构不健全,执行力量不足。当前我院执行警力配备与物质装备建设虽有改善,但仍无法满足执行工作需求。中厂法庭人力资源整合后,各法庭判决执行案件不但增长,增长数远超过中厂法庭2人办理案件的平均数。目前我院执行局现有执行干警6人,平均年龄46.5岁,执行力量不足、人员老化问题明显。仅凭执行局不能组成两个合议庭,不能在局内依法形成执行监督。近年来,全院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同步激增, 2013年增长15%,2014增长28%,2015年前三个月执行案件数量已经与2012年全年案件持平。执行案多人少的问题愈加突出。

二是审判和执行兼顾协调不够。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审判应当考虑执行。我院有的审判法官仍然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怠于采取诉讼财产保全,致使一些义务人在诉讼阶段就着手规避执行;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可能性考虑不够,一些义务人只想得调解的“好处”,并不想按协议履行义务,拖一天是一天;裁判文书说理不透,使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向执行程序传导,给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困难和阻力。2014年立案执行的于某某健康权执行案,被执行人在诉讼时和当事人、法院对立情绪严重,对判决不服,执行阶段对立矛盾加重,纵容其70余岁老父共同威胁办案法官,扰闹办公秩序,最后被执行拘留。

三是执行法官干警业务能力不足。执行工作的形势不断发生变化,但我院执行干警疲于办案,学习充电不足,不能适应新情况新要求,破解疑难案件的办法不多。特别是面对涉及群体利益案件、无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土地为标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规避法律隐匿财产案件、信访矛盾突出案件等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执行法官干警本领恐慌,办法不多,存有畏难情绪。

三是宗旨观念不强,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实不够。少数干警政治素质尚待提高,个别执行行为不规范,片面追求结案率;或以案多人少为由过多强调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责任,不愿依职权主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穷尽执行措施,不能依法保障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的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个别执行人员因为工作压力大,情绪急躁,或者不愿同难缠的当事人多交流,有时对待当事人态度不够耐心细致,或者只程序性的简单告知答复,造成了一些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兑现投诉、信访,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进一步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措施

(一)强化队伍建设,努力提升执行能力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我院将继续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公正、廉洁、高效意识,不断加大培训力度和投入,努力提升执行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执行方法,穷尽执行措施,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争取支持,健全执行保障制度

为确保案件执行的物质条件,我院将积极向上级领导汇报,努力争取支持,将执行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按照要求配齐配足。目前,我院的执行指挥中心已经建立。下一步,将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扩容增效升级,发挥执行指挥中心远程查控财产、远程接访,现场指挥,执行管理等功能;同时积极争取政府加大对司法救助投入,推进执行良性运行。

(三)严格规范执法,继续加大执行力度

借2015年全省法院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年”专项活动和本次人大常委会对我院执行工作检查契机,抓规范执法,抓执行管理,使有执行条件的案件得到及时执结,做到能执尽执,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抓好新收案件的执结工作,积极加强执行和解工作,化解执行压力,促使社会和谐。二是不断完善审判、执行衔接管理制度,将解决执行难纳入立案、审判过程通盘考虑,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三是在搞好日常执行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突击执行、专项执行等行动,打好春节前后两个黄金周的主动仗。四是用好用足法律强制措施,提高法律威慑力。继续依法采取搜查、查封、冻结、扣押、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全方位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和效果。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执行氛围

做好执行工作,不仅需要埋头办案,同时也需要大力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主阵地作用,积极报道各种打击拒执的典型案件,定期曝光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向执行联动单位通报情况。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干部参与见证执行,营造声势,教育群众,使“老赖”们无所遁形,形成良好执行环境和社会氛围。

(五)动员各方力量,推进“五大系统”建设

执行难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问题。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执行征信、执行查控、执行惩戒、执行监督和执行保障 “五大系统”。我院将积极争取各级党委领导,借民诉法解释强化、完善执行的相关规定,积极落实我县执行威慑联动机制,争取人大的重视、支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协调社会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把法院力量与公安、检察、车管、金融、工商、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力量有效结合起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加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的成本和代价,从根本上改变执行难现状,形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光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耻的社会氛围。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我院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依法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政协和各界的支持和配合,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合力破解执行难题,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