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白河县人大网 >监督工作 > 正文内容

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2013322日白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至上;

(二)坚持公平正义;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五)统一接待,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不包办代替。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

(一)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所作决定和命令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申诉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五)对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六)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七)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已经法院终审判决和裁定的案件;

(二)主管部门已立案,正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三)对处理不服,而未按程序进行上诉或申请复议的;

(四)对中、省已经终结的信访件。

 

第三章    受理及转办程序

第五条  信访办公室对群众来信来访按以下程序受理,转办:

受理。按照统一接待,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统一由人大信访办公室负责接待,由工作人员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口头反映问题的由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反映的问题,并由上访人签字。

领导批示。信访办公室将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原件及登记表在三个工作日内送常委会分管主任阅批。

转办。对经常委会分管领导批示的信访件三个工作日内由信访办公室转承办单位。属县直部门承办的信访件由信访办公室直接送达,需镇政府承办的交镇人民代表大会转承办单位办理。

 

第四章    督办程序及方式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须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并对下列信访件进行重点督办:

(一)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件;

(二)上级人大常委会要求上报结果的信访件;

(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反映的重要信访件;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重要信访件。

第七条  督办程序

(一)除个别案情紧急,转办时有明确的办理期限外,承办单位应在收到转办单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答复信访人,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

(二)承办单位对个别案件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时间不能如期办结的,需向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延期原因。

(三)承办单位结案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案报告以承办单位名义正式行文,一式两份报县人大常委会。

2、结案报告要载明县人大常委会转办信访件的时间、函号、简要案情、办理情况及信访人意见。

3、结案报告文字力求简明扼要,内容详实,重点说明信访人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法律、政策依据。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终止督办,作结案处理:

1、信访人已签订息诉罢访协议或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表示满意,不再上访的;

2、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对承办单位的结案报告审阅后无意见的;

3、上级机关经审查后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处理意见的。

第八条  督办方式

限期办结。各承办单位对县人大常委会转办的紧急信访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一般督办案件在一个月内办结。

逾期通报。县人大常委会对逾期没有结案报告或进度报告的承办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

报告审查。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对结案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常委会主管领导阅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结案报告,退回承办单位复查或重新报告,复查和重新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根据信访人信访事项的紧急程度和内容的重要程度及办理情况,可责成承办单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分管主任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回答主任会议或分管主任提出的问题。

加强协调。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要加强与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以及信访主办单位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对信访案件需由多个单位办理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加强工作协调,对疑难、复杂、长时间不能结案的案件由分管主任或主任会议进行协调。

抽查回访。县人大常委会实行信访件处理结果抽查回访制度。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对领导在点名接访中的信访件实行件件回访,对重点督办信访件实行定时或不定时抽查回访,了解办理情况,征求信访人意见,做好情况总结、汇报。

 

第五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在接访和处访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文明接访,秉公办事;

(二)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案件不得推诿、敷衍和拖延;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交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和接待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建立完善的信访工作档案。

第十条  多名信访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到信访办公室或指定地点表达诉求,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一条  点名接访,信访人提出直接向领导反映问题,必须由信访办公室请示领导同意后,按领导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陪同接访,并作好记录。点名接访领导出差或因公不能接访的,工作人员向信访人说明情况,是否向其他领导反映,应征求信访人意见。

第十二条  信访件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责令承办单位限期改正。情节较为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起询问和质询。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办理的;

(二)处理信访事项久拖不办、超过办理期限而不报告办理结果或者报告虚假办理结果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不及时报告或者不采取相应措施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依法作出的有关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的;

(五)贪赃枉法、徇私枉法或压制、报复信访人员的;

(六)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人大信访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形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来访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无理取闹、不听劝告、长期滞留、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或者将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人大机关的;

(二)冲击人大常委会机关,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侮辱、威胁、殴打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爆炸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现场的;

(五)利用信访渠道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