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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刑诉法》审议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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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

2012820,县人大常委会以白人发(201216号文件,印发关于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的审议意见,要求我院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问题、转变人权保障、程序公正、强化监督意识等问题予以整改。我院于20121018以白检发(201272号文件已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后又加强充实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探讨等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学习情况

我院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已多次组织全体干警进行集体学习、培训。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适用《刑事诉讼法》新规定,及时修改了《刑事诉讼规则》。我院于20121257日和121214日,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要求,以电视电话会形式,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六天的集中学习。同时选派检察长、主管检察长、科室负责人5人分别到国家、省检察官学院学习培训修改后的刑诉法,主要落实思想认识问题、具体工作应对务实等问题,今年上半年又成功举办了全市公诉工作现场观摩会,收到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并与人民法院对庭前会议的内容进行了探讨,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于201311顺利实施。

二、强化法律监督工作情况

法律监督职能是《宪法》、《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也是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我院侦查监督、诉讼监督工作在2011年的市院对口年度考核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无论监督的数量还是质量均比往年有较大的提高,但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工作成绩离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对县人大常委会文件要求,我院法律监督将会做到更加主动、有力和有效。我院党组在2012年下半年强化了法律监督工作力度,侦监科针对侦查机关侦查证据存在的问题,逐案书面提出建议意见,为顺利提起公诉打好基础;在公诉审查阶段,对证据瑕疵,或者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查。在2013年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在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中,既注意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立案后消极侦查和违法撤案等放纵犯罪的问题,又重视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侵犯人权的问题;在审判监督中,坚决监督纠正裁判不公等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坚决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变相超期羁押、侵犯在押人员权益等问题。深入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树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

  (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加大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宣传力度,完善外部沟通协调机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平台建设,拓宽立案监督的渠道;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机关的沟通与联系,统一执法标准,规范列席法院审委会等工作制度。20121120我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对拟建议适用缓刑的被告人进行社区调查评估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缓刑量刑建议权。

  (三)、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完善检务公开机制,坚决做好处理涉检信访工作,建立健全对群众意见的办理、督察、查究、反馈机制,不断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整合各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行检务督察制度,保证各项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规范进行。  

三、参与解决“轻伤害”案件程序问题的工作情况

“轻伤害”案件是多发性的轻微刑事案件,虽然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多年来注重和解调解与打击相结合,竭力维护社会稳定,努力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因现实程序管理存在认识差异,仍有部分“轻伤害”案件未能得到妥善处理,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

我院先后按照县人大和县政法委要求,积极参与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探讨解决“轻伤害”案件的有关问题。2013123,我院向起草征求意见牵头单位县法院提交了对解决“轻伤害”案件批捕、公诉、和解委托调解及法律监督等四条意见,均已被“法、检、公、司”白法(2012140号文件采纳。我院将充分利用公权力打击“轻伤害”案件中有关犯罪行为,切实做好对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做好对人民法院裁判“轻伤害”案件的诉讼监督工作。

四、加强刑事检察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工作情况

我院党组对加强刑事检察工作高度重视,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已将刑事检察三科室人员充实、配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检察阶段顺利实施。

我院一直注重刑事检察信息化建设工作,已协调公安机关提交批捕、公诉证据和文书的电子版,2013年度将向县法院提供起诉书、举证说明电子版,确保“公、检、法”在刑事诉讼工作中,互相配合、有序运行。

我院已安排两名专职人员,投入35万元专项资金,不断加强电子信息技术保障工作,确保自侦案件第一次讯问时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未采取逮捕措施的被告人在提审时,全面实施录音录像工作。努力争取在明年年底和2014年度刑事检察业务实现电子化,建立与侦查、审判机关共享的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