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白河县人大网 >监督工作 > 正文内容

白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2012年8月23白河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白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公、检、法机关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县政法各部门近三年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检查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我县政法各部门能及时转变和更新司法观念,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意识,依法规范执行《刑事诉讼法》。公、检、法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有效打击和惩治犯罪,有力地保护了我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和谐稳定的大局,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会议指出:我县政法各部门为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应予肯定。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应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主要表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案件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还应进一步增强;执行力度薄弱,法律权威彰显乏力;法律监督还应主动、有力、有效;轻伤害案件的立案管辖权存有异议,惩治和保护的作用有效发挥不够。

会议要求:我县政法各部门要认真解决《刑事诉讼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加强执法的规范性、准确性,确保案件处理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时政法各部门要在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讨论,充分做好新法实施前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新法在实施后能正确、规范的贯彻执行。

1、加强对新修正《刑事诉讼法》的学习,认真做好新旧法对接的各种准备工作。新法实施前,公、检、法不仅要组织全体干警以培训或其他方式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正确掌握新法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还要通过一定形式检验学习成果。在强化学习的基础上,要积极进行司法实践。公、检、法应相互配合,积极协作,选择典型案例,试用新《刑事诉讼法》以模拟法庭的形式开展庭审活动,组织公、检、法机关一定范围的人员和律师参加案件旁听审理,观摩点评。总结经验,发现并指出问题和不足,提出纠正和改进意见,以此促进和提高学习的效果和司法实践的能力。

2、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意识,程序公正意识,证据裁判意识,质量效率意识。一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检、法要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为律师正确行使《律师法》赋予的权利提供保障。公安机关要积极改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场所的环境;法院要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法院、检察院要向律师提供查阅、复制、摘抄案件相关材料的条件和场所。二是要严格执行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要求,坚决杜绝超期羁押,超审限案件,杜绝滥用强制措施。三是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公、检、法在加强对干警教育培训的同时,应制定相关的因证据原因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办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四是要严把案件质量关。公、检、法要严格案件质量标准,建立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积极消除和杜绝案件中出现的低级错误和瑕疵。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重视和提高办案效率。对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法院要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办案期限,切实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3、加大执行力度,全力维护司法权威。法院要对判处罚金的案件进行清查、统计,对罚金未缴纳或缴纳不到位的,应立案执行,做到应执尽执。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应加大对赔偿款的执行力度,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案件执结率达100%,实际执行到位率达75%。法、检两院还要积极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生活困难被害人的救助力度。公安机关应加大网上追逃力度,主动出击,多方调查收集,及时掌握被追逃人员的信息,想方设法采取有力措施及早清网,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4、进一步强化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意识。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对监外执行的要跟踪监督,对已发现并提出纠正建议的违法行为,要监督落实情况,对纠正不到位或消极对待的,要限时纠正,确保监督效果。公安机关、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5、积极解决轻伤害案件当事人维权难的问题。公安机关、法院要积极主动沟通协调,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统一思想认识,共同拟定轻伤害案件办理的操作规程,彻底解决此类案件当事人诉讼难的问题。

6、切实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政法各部门应着力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刑事诉讼工作一线干警,切实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刑事工作的新需要。同时,政法各部门还应积极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案件各程序运作的管理和监督,及时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刑事诉讼法》正确、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