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2012年8月23日在白河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2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级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青顺同志的带领下,于8月6日至9日对我县政法各部门近三年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本次执法检查邀请了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领导同志全程参与。检查组在政法各部门认真对照、深入自查的基础上,通过抽查案卷、实地查看、听取汇报、询问了解、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了全面、客观、严肃、认真地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执行的总体情况
近年来,我县政法各部门能及时转变和更新司法观念,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意识,依法规范执行《刑事诉讼法》。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有效打击和惩治犯罪,有力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我县和谐稳定大局,也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一)端正思想、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迎接新法、做好衔接过渡准备
《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第一次修正后实施至今,我县政法各部门干警已逐步树立起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提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为重点的现代司法理念,“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有了明显转变,打击与保护并举,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理念已深入到广大干警心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有了明显提升和增强。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如何妥善处理好新旧法实施的有序衔接、过渡,确保新法得到准确、全面、有效、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我县政法各部门正积极做好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人权保障意识、程序公正意识、质量效率意识得到加强和提升
政法各部门干警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在不断地学习和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更新司法理念,“三个方面”的意识逐步得到加强和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受到尊重和保障。近三年来,县法院和司法局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县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6案15名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秦鑫律师事务所3名律师为经济困难的22案刑事案件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县公安局为了有效预防和杜绝刑讯逼供和变相拘禁的行为发生,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在讯问室安装监控设施,对整个审讯过程同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确保了审讯的合法有效。在检查中没有发现刑讯逼供和变相拘禁的行为。近年来,政法干警依法办案,规范执法的意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也大为提升。没有超期羁押,超审限,滥用强制措施和抗诉案件。三年来,公安机关移送批捕的80件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118件案件,检察院均审查批捕和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法院审结的170件(含自诉刑事案件)案件中,上诉案件仅17件,上诉率为10%。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论理客观全面,证据分析透彻,量刑理由充分,案卷质量较高,在今年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中无不合格案件。
(三)法律监督有力,成效明显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执行进行全面监督。县检察院始终坚持依法监督,善于监督,敢于监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纠正刑事诉讼过程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违法行为,已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为有效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检查,检察院在看守所设立检察室并派驻人员,与公安看守人员密切配合,确保了县看守所19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为延伸监督触角,检察机关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一旦发现某单位存在管理漏洞,就及时并有针对性的下发检察建议书,提出建议限时整改报告。对不按时整改报告的,要求单位负责人说明理由再整改,达到规范管理、严格管理的效果,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得到落实和强化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是公、检、法从事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多年来,我县政法各部门坚持并遵循这一原则,积极履行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有力地维护了一方的平安和稳定。
三年来,公安机关共立各类刑事案件481起,破获316起,破获积案82起,协外破案44起,执行逮捕(含批准、决定、网上追逃)147人,移送起诉155人,撤销案件6起。“清网行动”实施后,抓获在逃人员18人,协外抓获逃犯11人,还有9名在逃人员正积极拓展线索,将适时进行抓捕。检察院,三年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案件80件116人,审查批捕80件116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18件161人,提起公诉118件161人,均被法院作有罪判处。自侦贪污贿赂案件6件12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件5人,成功追逃1名犯罪嫌疑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2011年查办涉农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3件6人,其中2人为副科级领导干部。积极开展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工作,已救助21人次,金额达4.6万余元。三年来,县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82件(含自诉案件),已审结170件,其中审结附带民事赔偿案件62件,调撤自诉案件52件,调撤率为83.7%。无抗诉、再审案件,量刑适当,无畸轻畸重现象。所审结案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38人,三年以下徒刑120人,宣告缓刑50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坚持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外,还试行在判决书后附法官寄语的作法,进一步巩固帮教成果。
公、检、法各部门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注重协调配合,尤其对重特大和疑难复杂案件的侦办,更是密切配合,增强办案合力,大大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果。案件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适时介入,积极参与联席研讨,必要时召开公、检、法“三长”联席会;审判阶段,检察长(官)列席审判委员会,共同研讨、把握关键证据和案件的定性,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处,有效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威严。
二、《刑事诉讼法》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组认为,我县政法各部门为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应予肯定。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还应进一步强化
《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聘请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应依法充分保障。在检查中,发现还存在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的现象。有的案件存在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不全面;有的存在律师接受委托后申请会见安排不及时,会见受必须两人的限制,安排的会见场所大多在有监控设施的讯问室;有的由于受办公条件的限制,没有给律师提供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鉴定材料的专门场所;有的办案人员还存在有律师介入案件可能导致当事人反复、翻供,不利于案件侦破,增加案件办理难度的误区。
(二)证据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有待加强和提高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因此,侦查人员必须树立牢固证据意识,依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相关证据。然而有的公诉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在审理中发现,一些重要证据甚至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在侦查阶段遗漏或没有及时收集固定。由于丧失和贻误了查证时机,案件因证据问题,只有择轻罪判处。
被抽查案卷中,总体质量较高,但也还存在一些瑕疵。有的法律文书制作不严谨,没有规范引用法律条款;有的一份笔录中书记员记录存在多种笔迹;有的笔录当事人签名或 捺印不全;个别刑事案件判决书类似于民事案件判决书的写法,显得繁冗乏力。
部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往往由于案件审理的客观需求民事部分不能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结,而民事部分虽在审限内审结,但在审理中往往由于鉴定等原因,显得审理周期长,影响审判效率。
(三)涉金执行力度薄弱,有损法律权威彰显
近三年来,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中,并处罚金40案,罚金总额225500元,已实际收缴99000元,还有126500元未收缴。执行到位率仅43.9%。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实刑的民事赔偿部分的履行率较低,有的可能成为法律白条。对于经济困难的受害人若不能及时获得赔偿款又得不到社会的救助,极易产生不满情绪,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公安机关的“清网行动”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因客观原因仍有9名逃犯未追捕到案,会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
(四)法律监督还应主动、有力、有效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在刑事诉讼中其监督职责贯穿于案件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如果立案权、侦查权、审判权、执行权失去制约监督,权力就会滥用甚至产生腐败。所以,检察机关应更加主动、更加有力、更加有效地履行好监督职能,保证《刑事诉讼法》正确、严格贯彻执行。
(五)轻伤害案件的立案管辖尚存异议
对于被害人掌握证据不足轻伤害案件的立案管辖,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按公诉案件的程序办理,还是由法院按自诉案件受理?多年来,两机关由于对法律和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不一,对轻伤害案件的立案管辖存在分歧,案件当事人奔走在法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受害人和加害人游离在保护和惩处的法律边缘。案件得不到有效及时审理,难免会使受害人及其家属对政法部门产生抵触情绪,影响社会稳定。
三、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对新修正《刑事诉讼法》的学习,认真做好新旧法对接的各种准备工作,适应新法实施的新要求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于
(二)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意识,程序公正意识,证据裁判意识,质量效率意识
公、检、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把刑事诉讼法凸显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思想落到实处。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聘请律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为律师正确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保障。要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严格规范执行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要求,坚决杜绝超期羁押,超审限案件,杜绝滥用强制措施。证据是刑事审判的基础。没有证据就没有诉讼,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夯实刑事案件的质量根基。侦查人员要在案发第一时间,获取证据的最佳时期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才能发挥依靠证据制服犯罪的作用。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必须严把。要积极消除和杜绝办案过程中出现的低级错误和瑕疵,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重视和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三)加大执行力度,全力维护司法权威
法院依法对刑事被告人判处的罚金,是对其触犯《刑法》的制裁,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是法律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如果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无法起到惩罚、震慑、教育、保护的作用,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因此,要加大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做到应执尽执,对确因客观原因执行困难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应加大网上追逃的力度,要想方设法采取有力措施及早清网,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四)进一步强化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意识
检察机关应积极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要教育干警切实树立规范执法,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形成依法办案的职业习惯和严谨作风。
(五)正确理解,统一认识,明确轻伤害案件的管辖权
多年来,对于受害人掌握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的立案管辖权存在分歧,使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加害人行为得不到应有惩处,有违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和宗旨,建议由政法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政法各部门和律师共同探讨,正确理解法律,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管辖权和因管辖涉及的案件处理问题,彻底解决此类案件当事人诉讼难的问题。
(六)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网络建设
政法各部门应着力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刑事侦查、公诉、审判一线干警,切实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刑事工作的新需要。同时,政法各部门还应积极投入资金加强网络建设,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案件各程序运作的管理和监督,及时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刑事诉讼法》正确、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