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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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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3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我院对执行《刑事诉讼法》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刑事审判自查情况

按照县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我院对2010年至20126月近三年审理刑事案件认真对照检查:近三年来,我院共新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82225 人(不含2006年前历年转存自诉案件5件),审结 170 207 人(截止7月底,待审1218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38人,判处三年以下徒刑实刑120人,宣告缓刑49人。在审结的案件中,上诉17件,二审维持 10 件,发回重审6件,1件尚在二审中。所审结案件判决并处罚金4061 人,共计应收取罚金225500元,实际收取99000元 ,罚金执行到位率43.9 % 2010年度、2011年度新收案件审结率为100%。无抗诉、再审案件,无超期羁押、超审限案件,公诉刑事案件普通程序法定审限45日,我院平均审理期限为32日,简易程序案件均在20日内审结,自诉刑事案件凡被告人被羁押的均在45日内审结。通过自查,我院能够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依法办案,依法惩罚犯罪。

二、贯彻执行刑诉法的总体情况

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程序法,对于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我院在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工作中,审判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较好地履行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审判职能,为白河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严格按程序办案,效果明显

加强刑事法官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强化刑事法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刑事无小事意识,从过去“重实体、轻程序”向“既重实体,又重程序”转变,防止刑事诉讼活动中违法事件的发生,确保了案件质量。一切诉讼活动,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原则。我们严格执行了刑诉法关于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换押制度、换保制度等规定,依法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判公平,实现了司法正义。不断探索刑事审判创新,积极实行繁简分流,探索量刑规范化,提升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2011年,我院结合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从量刑的诉讼原则、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等三个方面对量刑程序进行学习和总结,明确要求将量刑事实查明在法庭,将“量刑说理”纳入裁判文书。我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强、证据分析公开、量刑理由公开,赢得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20125月,在全省法院案件执法检查中,我院的刑事案件无不合格案件,案件质量平均得分 91.36分,位居安康市法院之首、全省法院前列,取得良好成效。

(二)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为重点,认真贯彻公开审判制度,强化司法为民能力

一是认真做好刑事附带民事审判的调解工作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本着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着重调解,能调不判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对于交通肇事、轻伤害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按照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有利生产、生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切实强化诉讼调解。三年来,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62案,其中自诉经调解、撤诉的52件,自诉附带民事调撤率为83.87%2012年上半年审结自诉案 8件,全部调解结案,调解率100%。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制度,推进审判“五进”。 按照上级法院部署,我院统一安排,将公开审判与司法为民便民和平安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坚持审判五进不动摇,深入农村社区学校等地公开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方便群众诉讼,扩大公开审判和普法范围,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三年来,我院先后在小双、茅坪、仓上、宋家、西营、白河一中、城关中学白河职业中学、城关二小等地巡回审理、宣判十余件刑事案件,累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100余人参加庭审,听取意见建议,有5件自诉案件就地调解,累计受教育公民5000余人,多个案件的庭审现场先后被省市县多家媒体报道,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和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我院始终注重对刑事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维护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

一是积极开展司法援助制度。对被告人确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以及未成年人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三年来共计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办理指定辩护615 人,既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又促使案件顺利审结。

二是认真落实律师辩护制度。对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相关材料提供便利条件,保证律师充分了解案情。为聋哑的诉讼当事人聘请翻译。

三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坚持寓教于审,实行“庭前走访、庭审教育、庭后帮教”三步曲,把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近三年累计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615人,宣告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6人。今年,我们还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犯罪试行判后寄语。进一步对被告人实施感化,效果良好。

(四)注重与其他司法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注重同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沟通,相互配合,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加强与检察机关协调配合,做好材料审查,对缺少的材料或有瑕疵的材料,及时通知检察机关补齐或补强。实行重大事项协商制度,对证据存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法院参与了解案情,对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提出建议。对存在争议的案件,共同研究,理清事实,统一认识,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2011年我院处理的被告人周瑞华盗窃案、被告人梁昌富敲诈勒索案均是通过重大事项协商,公检法达成统一认识后形成处理意见,两案宣判后,被告人均认罪服判,社会反响较好。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我院在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面临一些困难。

第一、对刑事诉讼法的认识和宣传还不够到位。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贯穿了人权保护的理念。但是,由于现实原因,人民群众对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缺乏了解;对实行宽严相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疑虑,主动支持、配合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识不强。如:一些有作证义务的群众,因有顾虑,或是交通费、误工费等难以解决(现在证人的作证费用尚未列入预算),不愿出庭作证。

第二、审判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限的规定与案件实际审理需要存在较大矛盾,一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受伤残等级鉴定等时限的制约,同时又要尽可能调解,在法定期限内难以审结。如2011年我院审结的周本祥过失致人重伤一案,该案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姑表关系,因土地使用挡工引起纠纷,发生车辆辗压伤人的后果,在侦查阶段,曾两次启动鉴定程序,法院审理时被告人又提出第三次鉴定,整个案件共启动三次鉴定,耗时费力,延误了审判时间,影响了审判效率。

第三、与公检司机关的协调配合需进一步加强。一是有的公诉刑事案件由于在侦查阶段未能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甚至遗漏了关键证据。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虽发现问题但丧失了查证时机或补查不及时,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使法院陷入“定放”两难境地或择轻罪判处。二是对自诉案件主管存在缝隙,导致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不够,对加害人惩罚不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含故意轻伤害等八种类型)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按此规定,故意伤害(轻伤)等轻微刑事案件并不一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为自诉案件;对其中被害人手中掌握证据不足的案件,可通过人民法院移送或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两种途径,由公安机关受理后依公权力调查搜集证据,然后按公诉案件程序进行诉讼。这一规定体现了刑事法律对刑事被害人的充分保护和救济。外地法院和我市其他县区法院也常有将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例,取得好效果。但在我县因为公检法司对刑诉法关于自诉案件管辖等规定认识不同,加之部门间长期对此问题联系沟通不到位,多年以来,对于轻伤害类案件存在对被害人的权利告知和保护不充分,多数公安办案部门往往只向被害人告知其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权利,而未告知轻伤害案件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所以在办理殴打他人的案件中仅按治安案件标准收集证据,未按刑事案件要求收集证据,排除存疑,只消极等待鉴定结果确定为轻伤后,简单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自诉。待被害人自诉时,被告人逃避追究长期不能到案或因证据不足,影响法院立案、审判,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第四、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罚金刑执行十分困难,执行率很低,现仅为 43.9%。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将被告人的经济实力、财产状况等列入侦查、起诉的内容,法院在审理时又难以查明,难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有机会转移、隐匿财产,影响了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通过调解结案的,大部分能够较好履行,但被告人被判处实刑的,罚金、追缴和民事赔偿部分履行率明显偏低,甚至空判。

第五、部分裁判文书制作不够规范严谨。少数裁判文书制作不够仔细,存在错漏之处,个别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个别案件缺少对认定事实的相应证据进行摘录或者复述。

第六、刑事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受全院整体审判力量不足的制约,我院刑事审判庭现仅有2名刑事法官,人少案多的矛盾没有解决,现有的法官只能应付新收案件的审判,无力兼顾旧存案件的审理,无人力、财力追逃或上网追逃,导致尚有5件转存案件长期积压不能审结。

四、今后工作努力方向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加大对刑事诉讼法的宣传力度,将“审判五进”、公开审判、征询裁判意见等行之有效的活动常态化、制度化。采取公开审判、以案释法、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等措施,震慑犯罪,教育群众。促使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二)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树立大局意识,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宽要有节、严要有度,严格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充分利用大调解机制,进一步加大刑事附带民事的调解力度,综合运用赔礼道歉、具结悔过、赔偿损失等调解手段,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权益,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内心得到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减少判决的后遗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整体合力。要在恪尽职守、依法履职、相互监督制约的基础上,加强同检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相互支持和配合。要加强沟通,着力解决自诉案件难维权、难立案、难判决的局面,建议公检法协商联合出台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对轻伤害类等轻微刑事案件立案管辖事宜进行明确和细化,消灭执法缝隙,减少被害人自诉风险,减少矛盾对抗,以更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司法局的联系沟通,尽力在量刑规范化、社区矫正等问题上与司法行政部门达成共识,将社区矫正落到实处。要建立与检察、公安机关的联系制度,遇重大疑难案件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案情。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发挥律师居中释法、调解的作用,提升息诉服判率。

(四)努力解决现实困难,确保刑事审判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法院将主动邀请有关部门对法院编制、队伍现状情况进行调研,合理确定法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适当增加审判工作人员数量,提高一线审判工作人员的比重,保证审判工作质量。法院配合人大搞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加强对陪审员培训和管理,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的作用。

(五)加强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打造思想型法官队伍,保证新刑事诉讼法的正确有效实施。新的刑诉法于201311实施,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作了重要完善和必要的修改,修改后的刑诉法充分彰显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对于更加有效的惩处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稳定具有深远意义。今年6月。我院一名分管副院长和刑事庭2名干警到省高院接受了5天系统培训,最近,又安排一名副院长带领3名中层领导赴外地参加最高院举办的刑诉法培训班,今年底前确保审委会委员和多数庭长完成刑诉法的集中培训。为新《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奠定基础。

今后,我院将教育引导广大刑事审判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把握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强化程序公正意识、诉讼效率意识和人权保护意识、大局意识,完成从专业型法官到思想型法官的转变,切实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更好地服务社会。同时也要完善内部监督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大力弘扬先进,切实做到执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追求《刑事诉讼法》执法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性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