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白河县人大网 >监督工作 > 正文内容

白河县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2012823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本次会议安排,受周斌局长的委托,我就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向各位做以汇报。

近年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平安白河”和“法治白河”建设,不断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力度,着力化解矛盾纠纷,狠抓基层基础工作,强化打防管控体系建设,在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上,以“重证据、重程序、重时效、重质量”为核心,更新执法观念,创新办案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切实履行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职能,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的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贯彻执行《刑诉法》的基本情况

刑事执法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局在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工作中,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全体民警更新执法理念,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深刻领会,准确掌握,确保执法公正

《刑诉法》施行以来,我局不断组织全体干警进行认真系统学习,并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大学习广度和深度,使广大民警都能比较全面、准确地领会立法的内涵,吃透和掌握立法的精神实质。同时,还聘请《刑诉法》方面的专家集中授课指导,选派刑事侦查业务骨干到刑警学院脱产学习。通过这些活动,增强了民警的法制意识,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全体民警牢固树立以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以提高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为重点的现代执法理念,从思想上、认识上提高认真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自觉性。特别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有了明显的转变,打击与保护并举、实体与程序并重等先进执法理念根植民警心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各执法单位都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严格按立案、侦查等各个法定程序,依法履职。

(二)强化职能,突出重点,打击犯罪

近年来,我局严格按照《刑诉法》赋予的职责权限,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有力打击。3年来(自200911月至20127月),共立各类刑事案件481起,破获316起,破获积案82起,协外破案44起;批准逮捕116人,执行逮捕147人(含网上追逃18人,法院决定逮捕4人),移送起诉155人,撤销案件6起。适时组织强有力的“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和各类专项斗争,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重点打击了直接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侵财类犯罪, “稳、准、狠”地打击了各类犯罪分子,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规范执法

在案件办理的环节上,如立案、适用强制措施和撤销案件等环节,落实内部监督审核制度,堵塞漏洞,形成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体系。在内部的执法监督工作中,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内部纪检、法制、督察等部门的作用,形成有效的机制,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违法现象,保证执法活动准确、及时。在执法办案中,依法、按程序运用强制措施,无有案不立、超期羁押、超期限办案、应释放和变更强制措施未及时释放和变更的现象。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增强民警依法办案的意识,未出现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的行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犯罪嫌疑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 24小时内将相关情况通知其家属,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其顺利开展工作。

二、《刑诉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范执法意识不强,案件瑕疵较多。表现在一是存在立案不及时现象。受交通条件等情况的制约,发生在农村的刑事案件立案不及时一定程度存在。二是部分笔录当事人签名、捺印不全。2010年以来案件自查中发现,有14分笔录存在有当事人签名捺印不全或询(讯)问笔录制作字迹潦草不规范的现象。三是未破案卷装订不规范2010年以来,未破案件共164起,其中有43卷装订不规范。四是对被害人、证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不全。2010年度以来办理481起案件中,有3起存在对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不全的问题。

(二)追逃工作难度大。自去年开展“清网行动”以来,我局全警动员,多警种协同作战,对辖区刑拘或批捕在逃的27名犯罪嫌疑人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地摸排调查,派警外出抓逃200余人次。抓获本地逃犯18名(其中包括潜逃20年之久且已更名的脱逃犯陈华、潜逃16年之久的命案逃犯田世银),协外抓获逃犯11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仍有8名命案逃犯未到案,且追逃难度相当大。我局正在积极拓展线索,对收集到的情况不断进行分析研判,力争将在逃人员抓获,消除社会隐患,提升刑事诉讼成效。

(三)轻伤害案件办理不规范。近年来,我局办理的伤害案件呈逐年增多之势,既牵扯了大量的警力,又由于案件职责交叉不明、调查取证难、办理期限长、结案后遗症多等,极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引发信访问题,给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中带来巨大的压力。一是部分案件难以快速定性。在伤害案件办理上,伤害案件定性为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最关键的依据是伤情鉴定结论。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伤情鉴定的最短期限为3日,情况较为复杂的为7日;需要功能恢复的,待伤情稳定至少3个月后才能作出鉴定结论。随着人民群众证据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双方对初次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复核鉴定从而出现一案多种鉴定结论情形,案件就可能久拖不决。同时,在伤情鉴定期间,有的办案人员不重视前期调查取证工作,既不进行深入走访调查取证,也不根据初步的伤情判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往往先把案件搁置起来,使当事人误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二是管辖权限难以统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派出所管辖;重伤及伤害致死案件由刑侦部门管辖;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轻伤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然而在具体工作中,由于各部门对伤害案件的管辖、定性、伤情鉴定认识不一致,有时对同一伤情做出的鉴定结论甚至迥异,造成警种与警种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为减少“麻烦”而相互推诿扯皮,不按要求规范受理;有的案件因公、检、法机关对案情、证据等认识不一致,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结,引发信访问题

三、贯彻落实《刑诉法》的下步应对举措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1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新里程碑,必然会给未来中国刑事诉讼格局,包括公安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带来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公安机关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局已部署全体民警深入开展学习,从思想意识和实务操作两大方面,全面提升规范执法意识,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以应对新法实施后带来的挑战。

(一)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但一直以来,在打击和保护人权的双重功能中,我们过分强调打击的功能,对保护人权关注度不高。新法修改后,必须将人权保障意识内植于心,才能在执法过程中自发地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把刑事诉讼法凸显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思想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新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程序功能,明确了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遵守不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严格落实时限、通知方面的规定,严格遵守讯问环节的新要求等方面下大决心,努力把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关于程序公正的立法精神充分彰显。

(三)进一步强化证据合法意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充分吸收了司法机关近年来在细化证据规则方面所取得的成果,从明确举证责任、细化证明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及其配套制度,以及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等方面对证据制度作了重要完善。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既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更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合法性。必须依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方法要合法、程序要合法。不仅不得违法收集言词证据,杜绝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而且也不能违法收集实物证据。要树立和养成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规范办案的工作作风和良好习惯。完善后的证据制度在落实的初期势必会有一个公安机关取证难、不适应的磨合阶段,对这一点,我们有思想准备,并有信心通过提高办案能力来克服难免遇到的种种困难,合法、规范、全面取证、排除非法证据,真正夯实刑事案件的质量根基。

(四)进一步主动适应新法实施。通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以集中培训、自学自练、比武竞赛等形式,推动学习培训工作有序开展,保证民警在新法正式施行前全面掌握新法内容。我们要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提前着手强化执法办案场所使用管理,涉案财物规范管理,规范侦查、取证程序,设计、修正法律文书,明确常用法律条款等前期工作,使民警尽快进入状态,适应新法的实施。

(五)进一步加大人员、经费和装备投入力度,提高保障水平。认真研究解决公安机关警力、经费保障水平不高、基层基础建设不完善的问题。通过争取编制、配备文职和协警等多种途径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积极调整和优化警力结构,不断提升执法办案战斗力。要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解决好经费保障水平不高的问题,不断加大配套投入,努力改善刑事执法办案条件,保障《刑事诉讼法》深入贯彻执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各位领导,我局汇报完毕,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