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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级人大重点监督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5日   作者:陈德智   来源:安康人大网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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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健全完善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体系,是党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大部署,是县乡人大工作面临的紧迫任务和时代命题。

推进人大重点监督工作的重大意义

人大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最高层次的监督。要从落实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推进基层现代治理的高度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全力支持和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推进各项重点监督任务落到实处。

推进人大重点监督是落实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根本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聚焦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财政预算及拓展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等重点领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重点监督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各项重点监督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推进人大重点监督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与时俱进推进人大重点监督,是强化人大监督职权,促进民主法治建设和改革攻坚,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正确行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是把人大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保证。

推进人大重点监督是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重要方面。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重点监督工作的系列部署,对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提出了新要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扎实推进人大重点监督工作,对于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把党的主张转化为人民意志,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推进人大重点监督是落实法定职责,发挥人大职能的现实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法律实施和“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制度安排。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及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切实用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实施精准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充分发挥人大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深化人大重点监督的基本路径

坚持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改革发展大局、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和公正司法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把握监督方向,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努力开创人大监督工作新局面。

(一)推进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

加强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法律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使党的决策部署以法定形式转化为人民共同意志的具体成果,也是最高层次的决策和顶层设计。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要把开展执法检查作为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县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集中反映、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有计划、按程序进行,加强问题整改和监督落实,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利剑作用。

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党委贯彻落实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打好“三大攻坚战”,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各领域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县情实际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综合运用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常用监督形式,积极推广运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刚性监督方式,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证中央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二)推进重大事项决策和经济运行监督。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监督联动机制。把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纳入党委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的工作机制,健全党委、人大、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沟通协调机制,全面构建党委决策、人大决定、“一府一委两院”执行的决策机制。政府要制定出台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及时研究提出重大事项议题“年度清单”,经党委批准后,按照规定范围、规定时限、规定程序向人大报告。

科学界定重大事项范围。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审查批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批准本级决算,审议通过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法律明确规定属于本级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其他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进一步细化界定重大事项内容和范围,依法讨论决定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严格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对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府一委两院”主动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主动报告实施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党委要带头维护其权威性,推动贯彻实施;“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要求报告执行情况。规范实行“民生实事票决制”,政府要在充分征求民意,结合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重大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差额票决后,认真组织实施,并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突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要加强对经济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监督政府依法对经济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要紧扣党委对经济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重点,推动党委关于经济工作重大部署的有效实施。要强化对五年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监督,县政府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执行第三年的下半年,县政府应当提出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经中期评估,规划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作出说明。

改进对经济工作监督方式。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经济运行分析、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经济工作实施监督,并就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对计划涉及的经济指标和安排的重点项目,可适时听取政府及其有关经济部门的工作汇报,深入实地视察调研,重点了解影响和制约计划执行的困难和问题,查找分析问题的根源,提出可行性意见建议,促进计划的全面完成。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经济工作事项时,县政府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相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和办理。

(三)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

要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出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把所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

严格备案审查程序。“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决定、命令、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规定相抵触,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收到报备文件后,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相关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报备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对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以及其他不适的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送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提高备案审查实效。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经审查,认为有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以及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的,有权予以撤销。“一府一委两院”和乡镇人大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和逾期不废止、不修改、不撤销、不清理的,县人大常委会要及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要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有效实施。

(四)推进监察和司法监督。

稳步推进监察监督。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法律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应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对涉及监察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察体制改革任务落实和县监委职能履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对监委工作开展依法监督。县监察委员会应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主动听取和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提高司法监督效能。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依法监督、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的原则,监督和支持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重点对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贯彻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其他重大改革部署的情况;监察、司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及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的情况;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的情况;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代表议案、建议集中反映的情况;办理人大常委会依法转办、交办、督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情况;错案及重大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以及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情况等方面事项进行监督。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要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情况,履行审判、检察职责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前应听取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旁听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案件公开审判的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探索完善监督方式。县人大常委会应通过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询问和质询等监督方式,依法推进监察监督。每年选取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对一个或多个司法机关开展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实施监督;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高度关注、且具有一定代表性和普遍性的类案问题,纳入司法监督范围,每年选择2至3个议题进行类案监督;要积极探索开展人大代表“临案听审”工作,发挥代表监督作用,前移监督“关口”;有计划地对任命的法院、检察院等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开展履职评议,听取履职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县监察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县监察委员会、县法院或者县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五)推进财政预算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监督。

要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陕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围绕人大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主要程序、主要方法以及保障措施,突出全口径预算、预算绩效管理、政府债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工作重点,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突出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每年对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特别是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监督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与及时处理,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重点加强对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民生领域投入、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决算公开、支出绩效和政策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县政府及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主动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落实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要求,充分听取人大意见建议,配合人大开展调研、检查和专题审议,落实人大预决算决议,完善服务人大审查监督机制,不断改进预算管理,确保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县委工作部署在预算编制、执行中得到贯彻落实。

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监督政府建立完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对重点部门、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以及政府性债务等进行专项绩效评价,并听取和审议关于绩效评价的专项工作报告。要逐步将重点支出项目和支出政策的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随部门预决算向社会公开,切实贯彻“用钱问效、无效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原则,做实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工作。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要强化预算监督职能,监督政府及其部门树立预算约束意识,增强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坚持“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加强资金管理,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县政府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草案,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依据、项目、数额、收支平衡以及与调整有关的事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对预算调整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同时督促县政府及其部门从严控制预算追加范围、严格履行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渠道,确保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为民办实事和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上。

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县政府应将举借债务的年度规模和总额严格控制在上级政府批准的限额内,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时,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变动情况、债务偿还计划、风险防控措施等作出详细说明,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县政府债务收支计划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县政府举债融资规模、结构、用途等的审查监督,严禁通过事业单位和企业举借债务,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形成隐性债务。在审查批准政府举债时,应当审查举债用途、可行性、偿还期限和各项债务风险指标。县政府通过举债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

加快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充分利用预算联网监督平台,拓展完善预决算审查分析、预算执行监督、重点项目跟踪、执行监督预警等功能模块,深化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在关联财政信息的基础上,要加快实现与人行、审计、税务、国资、社保等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资源整合,加强大数据信息归集和综合分析运用,用现代化技术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实现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全覆盖。

加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落实县政府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整改情况报告的同时,要结合本县实际情况,运用专题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督促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认真整改,必要时可作出决议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相关主管部门、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监督。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县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把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审查审议。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规范的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规范监督和报告的内容。在每届县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届末年份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一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重点报告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重点报告: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应重点报告: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增强监督刚性。县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县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办理审议意见或执行决议决定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县政府对审议意见落实办理情况或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发挥审计支持作用。审计机关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供国有资产审计有关情况,发挥专项审计对人大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支持作用。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及整改问责情况应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整改问责情况的跟踪监督。

健全完善重点监督的协同机制

健全监督机制。党委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把深化人大重点监督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工作会议、加强工作指导,统筹安排,一体推进,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增强做好人大重点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标中央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人大常委会统筹协调、主任会议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及办事机构分工负责、组成人员依法履职、人大代表积极参与、“一府一委两院”密切配合的监督工作机制,聚焦重点监督任务,依法规范履职,推进各项重点监督落地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要健全完善相应工作制度,明确重点监督工作细则。 

凝聚监督合力。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和保证人大依照宪法法律行使监督职权。依据全县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大局,统筹安排,及时向人大提出重点监督计划,交办监督任务,及时研究解决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府一委两院”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法律意识、人大意识、人民意识,尊重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要把人大监督同政协民主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努力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健全考核机制。认真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新时代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中关于“把党委领导人大工作、党委工作部门支持人大工作、‘一府一委两院’接受人大监督等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具体要求,在县委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把“一府一委两院”及其工作部门支持配合、落实人大重点监督工作任务等内容纳入考核体系,从严从实抓好人大工作年度考核。考核和测评结果作为干部任用和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规避监督、拒绝监督、敷衍塞责,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