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白河县人大网 >学习园地 > 正文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不该留下“隐秘的角落”!这部法律修订草案作出细化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作者:   来源:人民代表报   点击数:
字体:【

近日,《隐秘的角落》在网络热播,紧张悬疑的剧情引人入胜。

从校园欺凌问题,到敲诈勒索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再到原生家庭教育,完善监护责任……诸多剧情中呈现的未成年人犯罪与保护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投射出未成年人保护还存在的“隐秘的角落”。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监护责任、校园欺凌等作出细化规定。

关键词:校园霸凌

将强制报告制度写进未成年人保护法

欺凌”已被纳入“强制报告”

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意见,全面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明确9类应当报告情形中,“欺凌”赫然在列。

在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看来,此前未成年人保护“九龙治水”的格局中,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导致在案件发生后的追责程序中“每个部门都有责”变为“每个部门都不担责”。

郗培植认为,强制报告意见将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案件实现“统一归口”于公安机关受理,其他部门配合。“这样的做法有利于解决现实中未成年人遭受轻度不法侵害‘立案难’的问题。”

与此同时,强制报告意见规定了运用监察权敦促行政权行使、利用检察权监督行政权行使。“这些都是破解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稀释’的有力‘武器’”。

我们注意到,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二审稿在完善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程序基础上增加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审稿将强制报告制度写进未成年人保护法是非常好的举措。”郗培植表示,由于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长期存在发现难的问题,规定强制报告制度就是将探测案件的“雷达”前段开启,让侵害未成年人行为能及时被发现和制止。

建议立法明确细化分级干预

“校园欺凌的问题绝对不能单单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来说,对于校园欺凌的施暴者,我们也要进行教育矫治。”郗培植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孔冠男认为,“成年人犯罪,法律上都有相应的刑法定罪处罚,但在未成年人犯罪上,我们缺乏针对性的教育、预防和惩罚措施,社会反馈机制更是近乎‘失声’。”

“现实案例中我们看到,许多孩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往往都是有一些‘劣迹’的,我们称之为虞犯行为,就是有违法或犯罪倾向。”郗培植认为,如果这些虞犯行为没有在前期得到教育矫治,则很有可能演变成更严重的违法或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仍待修法完善。在‘一放了之’、‘一罚了之’之间缺乏保护处分措施。”郗培植告诉记者,尽管上海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罪错未成年人的临界预防、构建保护处分措施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但没有上位法的支撑,进一步推进仍然存在阻碍,当前亟待立法明确、细化。

记者注意到,正在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一大特点就是,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了分级并设计了预防措施,但细化矫正的措施与科学的分级制度还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原生家庭

完善监护责任、亲职教育

家庭教育缺失


“像朱朝阳这样的孩子,我遇到不少。”多年以来一直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玉霞告诉记者,在她接触诸多的未成年人涉罪、受侵害未成年人案例中,其原生家庭都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家庭教育不当成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乃至犯罪行为重要原因。

比如,近期的一起案例中,未成年女孩妙妙(化名)参与了一起刑事犯罪案件,将同样未成年的被害人骗至案发现场。

“我去会见她的时候,就发现她手腕上有明显的疤痕。她后来告诉我那是‘自残’留下的痕迹。”原来,因无法忍受妙妙父亲长期家暴,妈妈忍无可忍选择离婚,最终妙妙交由爸爸监护抚养。

但是,爸爸对妙妙的生活毫不关心,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进入青春期的妙妙一心想逃离这个家,开始夜不归宿,甚至不惜以自残相威胁,最终误入歧途,酿成“苦果”。

“现实中,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得不到应有照护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不仅仅发生在离异家庭。”张玉霞多年来一直为受侵害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她看来,与生存权、受教育权等生活上物质上的照护相比,在未成年人监护中,“精神”上的缺失显得更为突出。“有的家长甚至将自己家庭中的矛盾、社会中的压力都转嫁给了孩子,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

张玉霞认为,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尽管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如学校教育、社会影响等,但最基础的影响因素仍是家庭。家长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角色,家庭教育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第一位保护。

“但目前,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构建中,家庭教育指导、亲职教育这方面相对缺失,存在空白”,张玉霞坦言,这也投射出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隐秘角落”。

推动临时监护机构落地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何提升亲职教育的效能?或者说当亲职教育缺失了,怎样去弥补?

“尽管亲职教育很难有具体标准,但我们看到,修订草案中已经有了一些相对具象的硬性体现。”张玉霞说。草案二审稿中,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

“委托照护”也是未成年保护法修改中首次规定的概念。

修订草案二审稿中,还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是其原生家庭和社会心理健康的投影。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很难通过一部法律完成,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联合起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机制。”张玉霞还进一步指出,目前,未成年人临时庇护机构建设进展情况不一,建议加快建立临时庇护机构,进一步落地落实。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则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可进一步明确委托照护人选择原则及先后顺序。对长期脱离父母照护的未成年人,应当到有关责任部门备案,同时相关责任部门还要采取定期回访抽查,“备案职责可以由民政部承担,或是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社会机构进行”。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该不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孔冠男和王莹娴看来,童年的不幸使得“稚子之恶”貌似情有可原,但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决不能因此被“轻轻放下”。

近年来,每当有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发生,公众的怒点每每“易燃易爆”,就会引发“该不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降到13周岁?12周岁?要是还不行,降到几岁才能完全禁绝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孔冠男和王莹娴认为,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让部分“坏小孩”得到应有惩罚,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我们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不仅应考虑未成年人生理心智双重成长的客观现实,还要遵循刑事立法所特有的原则标准,从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性出发。”在孔冠男和王莹娴看来,对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更趋轻缓化和教育预防专业化,应当是当下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总体趋势。不能因为极端未成人暴力犯罪个案就否定了整个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律。

“我们认为,不应当随意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犯罪者听之任之。”为此,孔冠男和王莹娴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建立合适有效的教育挽救制度,适当惩罚、侧重教育和保护的方式进行引导,以防止其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