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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让任职监督不再是“空白”——白河县人大首次对“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工作纪实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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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0日,在白河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气氛庄严而隆重,县人民政府2名副县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的一把手,正在接受一场特殊的“考试”。原来是该县人大常委会正在对他们进行述职评议。

 态度放端正  述职要认真

“今天,县人大常委会对我的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这既是对我工作的监督和支持,也是对我个人的关怀和帮助,现将个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在报告席前,面对20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9名县人大代表组成的“考官团”,7名“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逐个认真汇报了自己任职以来的履职情况。

 在长达5个小时的“考试”中,述职、宣读评议报告、当面评议、测评、当场公布测评结果,环环相扣,紧张的氛围始终围绕着7名述职人员。

“首次接受人大评议还真是紧张啊!这次述职评议让我对自己的工作做了深入的查漏补缺,知道了改正和努力的方向。”

“接受人大的监督不能含糊,‘考试’给我敲响了警钟。树立《宪法》意识和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还应该进一步加强。”

“代表的评议让我茅塞顿开,严以用权既是对群众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啊!”

这些都是述职人员发自内心的感慨。

“功课”做得好  情况掌握准

为避免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虚”、“假”、“空”,县人大办在10月初就下发了《白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县“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工作的通知》,这就给述职人员提供了充分的准备时间,他们将精心准备的述职报告送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报告及时反馈意见建议,述职人员几易其稿、几经修改,最终才形成了说真话、重事实、深剖析的述职报告。

为使评议做到客观真实、“言之有物”,在常委会议召开之前,县人大专门成立了四个述职评议小组,由常委会副主任带队分别到述职人员所在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考察。参加座谈会的除了述职人员所在单位的干部职工外,还广泛邀请了人大代表、公民代表、服务对象参加。座谈会上听取了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参会人员就述职报告和对述职人员平时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进行了评议和民主测评。会后评议小组与部分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普通职工进行了个别谈话。述职评议小组深入实地的考察,形成了客观详实的评议报告,为常委会上代表们评议和测评提供了必要的参考依据。

 “考试”不做秀  评议“有辣味”

“吴县长工作务实、作风泼辣、敢抓敢管,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矛盾,但督促部门抓工作落实尚需进一步加强。如:政府借给企业的财政资金回收问题,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问题怎么样才能得到合理解决?”

“余局长能够立足本职,抓增收节支、财政改革、财政监管,财政状况逐年好转,财政效益不断增强。但对国有资产管理力度有待加强,接受人大监督不够主动……”

“县城居民的生活用水质量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城里高层楼房居民的用水难问题何时才能得到彻底解决?”

“对县人大检查发现和审判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司法部门有没有敢于承认和纠正的勇气?”

与会代表们中肯、“一针见血”的评议既有赞赏和期待,也有批评和指正。述职人员一边仔细地聆听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一边悉心地做好记录。

 “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述职、评议后,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评议情况,对“考生”统一进行了民主测评,当场宣布了测评结果,7名“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测评结果都为称职。

问题找的准  整改有延伸

述职-评议-测评,“考试”已经结束,但对于述职人员来说,这个“考场”、这场“考试”带给他们的思索和反思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一天。述职人员述职后的整改情况如何?与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得到解决?根据《白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暂行办法》的要求,述职评议后,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评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综合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审定后,反馈评议对象及其单位。述职人员对评议意见中提出存在的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书面整改措施,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述职人员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结果,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决定是否进一步整改。

“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是法律赋予每一名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可是以前总感觉像‘老虎吃天’,无处下手,这次评议测评可真是给我们提供了一次好机会啊!真正地让任职监督落到了实处。”县人大代表柯尊禄由衷地感慨。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余明安语重心长地说:“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具体形式,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措施。通过开展述职评议活动,促进国家公职人员要始终牢记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这些权力为人民服务;要严格依照法律行使权力;要严以用权,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要严以律己,以高尚的情操履职履责。”

对“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这场“考试”,是对他们履职工作的一次检查,一种监督,更是一种鞭策。督促他们“回头望”,以便及时查找自身不足和缺点,有利于今后更好地履职。

 作者:许  涛    曹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