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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人大代表定期接待走访选民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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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8日白河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23日白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白河县人大代表

定期接待选民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人大代表作用,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接待和联系选民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职责。人大代表要以定期接待走访选民活动为载体,通过多种形式,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的密切联系,经常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听取民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积极为选民服务,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定期接待走访选民活动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县人大代表活动小组及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人大代表定期接待走访选民活动按选区进行。一个选区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代表的,可以采取集体接待走访选民的形式,也可以由代表个人单独接待走访选民。

第四条  代表接待走访选民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一般应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进行。接待走访具体时间由代表活动小组与代表商定后,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开展接待走访选民活动的县人大代表姓名和联系方式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领导干部代表应主动带头回选区接待走访选民。代表接待走访选民活动要与代表小组活动相结合、与村(社区)党员活动日相结合。

第五 镇、村(社区)要设立“县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工作室”,为代表定期接待选民提供场所和工作条件。“县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工作室”要达到“五有”标准: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有统一的门牌、代表标识牌、代表信箱;有规范的接待选民活动相关制度;有接待选民活动计划;有开展接待选民活动记载和各类表册。建立有代表小组活动室的村(社区),将“代表小组活动室”、“接待选民工作室”合二为一。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定期接待走访选民活动的主要内容着重围绕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二是介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听取选民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梳理分析;四是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情况的询问,收集整理选民的意见,形成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做好准备;五是认真了解和听取选民个人的利益诉求、存在的困难和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六是积极做好当地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以及信访初处理和信息上报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条  代表在接待走访选民过程中要做到热情、诚恳、耐心,对选民提出的问题要全面客观了解事因,详细记录好选民的基本情况和反映事情的全过程,在接待走访后要及时整理汇总,经过必要的调查研究后,按程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一)对选民在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询问,代表应当面给予解释答复。代表现场答复不了的,可以以登门、电话或信函方式直接向县人大常委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或县、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反映;

(二)对属于选民个人工作和生活具体要求方面的来信来访,由代表分类逐级向镇人民代表大会、镇人民政府及县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书面或电话反映;

(三)选民对县“一府两院”和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事关全局、涉及面广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负责整理成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分别报县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按照程序转由相关部门办理;或经过充分调研,在县、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提出建议意见。

(四)对有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进行调查的,可直接向县人大常委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反映或由代表本人采取持证视察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调查了解。

第八条  对选民通过代表反映的有关问题和建议意见,各办理单位能及时解决的应尽量及时解决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结;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超越职权范围一时解决不了的,也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反映问题的选民予以解释说明。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各代表活动小组、镇人民代表大会要积极协助县人大代表做好接待走访选民工作。县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和选区所辖单位要支持代表接待走访选民,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各人大代表活动小组及镇人民代表大会要做好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发现好的典型、总结好的经验,并通过上报信息和新闻报道的形式加强宣传。同时每年要将代表定期接待走访选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县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会同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对县人大代表定期接待走访选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作为代表履职考核、开展“双争”评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