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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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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机关财务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厉行勤俭节约,科学合理开支,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原则

人大机关财务管理按照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常委会分管主任的领导下,统一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支出审批限额

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签报;10001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由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会副主任同意后办公室主任签报;20001以上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由常委会主任同意后办公室主任签报;30001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须经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1000元以下小额物品的购置,先由经办人员填写物品采购申请表,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购置;急需的零星物品购置,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办公室主任及时安排财务人员购置。

三、票据审核程序

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票据。发票由经办人先行核实签名,再交财务会计审核签名,最后由办公室主任签报。

四、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

人大机关各项支出,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大宗购置、建设项目等,应按相关程序办理;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需预借公款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应在返回单位后一周内还清。单位因公在外办理业务需要签单的,一律由财务人员或办公室指定的工作人员签名,否则财务室不予核销。

五、厉行勤俭节约

严格执行有关接待规定和标准,坚持同城不招待、相互不吃请,杜绝铺张浪费。

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定期核对实物,做到帐实相符。对单位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白河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