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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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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0日白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为做好宪法宣誓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由当次会议的主持人主持。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四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个别副县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七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人事议案表决事项结束后进行。在主任会议领导下,由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的主持人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进行。宣誓人在 2人以上的,采用集体宣誓的形式。集体宣誓设领誓人,领誓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宣誓人中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领誓人身后,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时,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其他参会人员共同见证宣誓。

举行宣誓仪式时,宣誓人应当着正装。

第十条  宣誓程序如下:

(一)宣布宣誓人员(领誓人)名单;

(二)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三)宣誓人宣誓(宣誓人诵读誓词后,报告姓名。集体宣誓的,领誓人、宣誓人依次报告姓名);

(四)宣誓人退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