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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6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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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8日白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至上;

(二)坚持公平正义;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五)专人接待、逐件登记、归口转交,跟踪督办。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受理来信来访的范围:

(一)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申诉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五)对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六)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其他监督事项;

(七)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法院已经终审判决和裁定的案件;

(二)正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三)对处理结果不服,而未按程序上诉或申请复议的;

(四)三级终结的信访件;

(五)诉讼程序未终结的案件。

 

第三章    受理及转办程序

第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按以下程序办理:

受理。来信来访统一由人大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接收接待。口头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记录,并由信访人签字。

领导批示。来信来访原件及登记表在三个工作日内送常委会分管领导阅批。

转办。经常委会分管领导批示的信访件,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陕西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转承办单位。

第六条  多名信访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到信访工作人员办公室指定地点表达诉求,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 信访人要求直接向领导反映问题的,由信访工作人员按领导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陪同接访,并作好记录。接访领导因事不能接访的,工作人员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

 

第四章    督办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来信来访应做到件件有交办,事事有结果,并对下列信访件进行重点督办:

(一)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件;

(二)上级人大常委会要求上报结果的信访件;

(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反映的重要信访件;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重要信访件。

第九条  督办程序

(一)除个别信访事项紧急、转办时有明确的办理期限外,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按相关程序答复信访人,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

(二)承办单位对个别复杂且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时间不能如期办结的信访事项,须向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说明延期原因和办结时间。

(三)承办单位办结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办结报告以承办单位名义正式行文,报县人大常委会。

2.办结报告要载明县人大常委会转办信访件的时间、函号、简要情况、办理情况及信访人意见。

3.办结报告文字力求简明扼要,内容详实,重点说明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调查情况、法律、政策依据和处理结果。

第十条  督办方式

(一)日常督办。县人大办公室组织对来信来访承办单位进行日常督办,必要时下发督办函。

(二)听取专项报告。对县人大转办的重点信访事项办理不力的承办单位,由信访工作人员提请主任会议听取专项报告进行督办。

(三)通报批评。县人大常委会对逾期没有办结的承办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

(四)抽查回访。县人大常委会实行重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抽查回访制。县人大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的重点督办信访件实行抽查回访了解办理情况,征求信访人意见,做好情况总结、汇报。

 

第五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和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在接访和办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文明接访,秉公办事;

(二)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推诿、敷衍和拖延;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交被检举、揭发、控告人员,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予以保密;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和接待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建立完善的信访工作档案。

第十二条  信访件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责令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必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启动询问和质询等监督程序。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办理的;

(二)处理信访事项久拖不办、超过办理期限而不报告办理结果或者报告虚假办理结果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不及时报告或者不采取相应措施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依法作出的有关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的;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处理信访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形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大常委会将责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一)在信访接待现场长期滞留、滋事,不听劝告、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或者将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人大机关的;

(二)冲击人大常委会机关,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侮辱、威胁、殴打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爆炸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现场的;

(五)利用信访渠道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二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