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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测评“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6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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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2日白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8日白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8年4月28日白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单位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测评办法。

第二条  测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坚持民主、公开、透明原则。

第三条  测评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二)县监察委员会;

(三)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四)中省驻县单位;

(五)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平时反映的意见,认为应纳入测评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测评主要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二)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三)履行职能职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效率情况;

(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五)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情况。

第五条  测评时间、方式、程序、格次

(一)测评每年组织一次,在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进行,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由大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测评采用无记名独立填写测评票形式进行。测评票采用密封、票箱形式或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员当场回收。

(三)为便于人大代表充分表达意见,测评票应设专栏供人大代表填写具体意见。

(四)测评设监票人、计票人,负责监票、计票工作。监票人从与会的县人大代表中产生,计票人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由大会主席团审议确定。

(五)测评实行百分制计分,以回收的有效测评票计算。计算公式为:被测评单位得分=(满意票×100+基本满意票×60+弃权票×30)÷有效票数

(六)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格次。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满意,90分以下至60分(含60分)为基本满意,60分以下为不满意。

(七)测评结果由大会秘书处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测评结果运用

(一)测评结果向县委报告,并建议县委作为单位评优树模或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同时印发全体代表、被测评单位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对中省驻县单位的测评结果同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人大代表对被测评单位提出的具体意见,由县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整理后,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二)对测评结果为满意的单位,以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十名(得分相同的按满意、基本满意票顺序以得票多少排名),由县人大常委会授予年度“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

凡因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被“一票否决”的,不满意票达到10%以上(含10%)的,当年办理代表A类建议办结率低于80%以上的,取消授予本年度“人民满意单位”资格。

(三)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向被测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被测评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书”的三个月内,要进行认真自查和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整改单位要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接到整改报告后,可组织视察组对整改单位的整改效果进行视察,并提出视察报告。经人大常委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后,将整改报告和视察报告反馈给全体县人大代表。

(四)对测评为不满意而又不认真整改或连续两年被测评为不满意单位且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同一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经人大主任会议或常委会议决定,视情况依法开展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启动干部处理程序。

第七条 人大代表应以对人民和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准确地了解被测评单位情况,认真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依法行使代表权力,测评时要态度慎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掺杂个人好恶。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2015年4月28日白河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的《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测评“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年度工作暂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