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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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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8日白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职权,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实施好在党委领导下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沟通协商机制。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县人大常委会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三)涉及全县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变更情况;

(五)县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六)县本级财政决算;

(七)县本级政府债务融资计划;

(八)县城总体规划及变更情况;

(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宗国有土地出让、矿产资源配置情况;

(十)宪法法律规定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或撤销的地方荣誉称号;

(十一)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二)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三)撤销县监察委员会、检察院、法院不适当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十四)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因不同意监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十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十六)县人民法院院长因不同意审判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十七)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三)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及整改情况;

(四)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变更情况;

(五)城乡建设的重大专项规划及变更情况;

(六)县级财政资金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各类重大建设的立项、计划、投资和实施情况,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七)县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股份重大变更情况,评估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含国有土地和矿产)处置情况;

(八)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行政、司法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九)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结果;

(十)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一)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调整方案;

(十二)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方案;

(十三)县政府认为在重大决策出台前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命令;

(十五)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十六)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

(十七)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十八)创新社会治理管理的重大措施;

(十九)对涉及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项目申报有关事项;

(二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及重要工作情况,民政及涉及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

(二十一)环境保护、社会治安、信访维稳、食品药品安全、动植物疫情等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第(一)至(十三)项应在出台前征求县人大常委会意见,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项应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章  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除县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重大事项以外,其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以建议、议案或报告的方式提出:

(一)县委或者县委常委会决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的事项;

(二)由主任会议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或者报告;

(三)由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或者报告;

(四)由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或者报告;

(五)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书面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第七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县人民政府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出台前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或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列举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形式提出,第五条列举的重大事项应当以报告形式提出。

议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公众参与、专家讨论、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报告应当包括前款(一)、(二)、(三)项内容。

第九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案、报告等重大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审查后,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四)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或报告,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提案人)或报告机关(报告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议案或报告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研究重大事项议案、报告过程中,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议案、报告向社会公布,并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以及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研、评估、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报告时,发现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多数成员同意,可以暂停审议,先交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交常委会议审议但暂缓交付表决,待意见统一后再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负责人、提案人或者报告人应当到会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全局性、原则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安排,一般以决议形式作出;对涉及某一领域某方面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安排,一般以决定或审议意见形式作出。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须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6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在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中重要事项的,应当及时报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不作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闭会后7日内将审议结果转送有关国家机关。

第十四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检查情况。必要时,可以列入县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纳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提请审议、决定而越权作出决定的,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不执行,或者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报告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改正,也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0月29日白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办法(试行)》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