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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白河县人大代表履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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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人发(2017)10


县人民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各镇人民代表大会:

《白河县人大代表履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5月27日白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白河县人大代表履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白河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6月5日

抄报:市人大常委会,县委。

抄送:本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各委室。  档(二)

白河县人大代表履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5月27日白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县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下简称陕西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大代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为任期届内的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工作,按照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着眼于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积极发挥代表作用,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分值

第四条 代表履职考核的内容包括:综合情况、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等。考核基础评分按百分制计算。

(一)综合情况(30分)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主动推进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情况(10分);

2、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情况(10分);

3、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移风易俗,积极参与新民风建设;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带头发展经济,主动参与脱贫攻坚工作;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的情况(10分)。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30分)

1、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及遵守会议纪律情况(5分)。无故缺席一次不得分。因不遵守会议纪律受到点名批评或书面通报批评的不得分;

2、参加代表团分组讨论会议情况(5分)。无故每缺席一次分组讨论扣2分,全程未参加不得分;

3、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发言情况(10分)。根据各代表团分组讨论会议记录情况评分;

4、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10分)。领衔或附议提出议案的得10分;单独或联名提出1件以上要素齐全、高质量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得10分;未领衔或附议提出议案及未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不得分。

(三)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40分

1、按照安排参加县、镇两级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的情况(10分)。每无故少参加一次扣3分,无故均未参加的不得分;

2、按照安排参加县代表活动小组活动的情况(10分)。每少参加一次扣2.5分;

3、按照代表年度述职评议安排,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递交书面述职报告或回原选区述职,接受选民评议的情况(10分)。按统一安排无故未开展述职活动的不得分;

4、密切联系、走访选民,积极参与代表定期接待选民活动,围绕选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或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代表闭会期间建议的情况(5分)。未开展走访联系选民、定期接待选民活动的不得分;

5、参加代表履职培训及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情况(5分)。无故不参加培训或未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不得分。

(四)综合加减分

代表在履职中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奖励加分:

1、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所提议案被大会主席团确定为大会议案的,领衔代表及附议代表加5分;

    2、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被县人大常委会采用或在县级以上网站、报刊等有关媒体登载的,每1件加5分;

3、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代表履职经验体会文章的,按照中央、省、市、县新闻媒体层次每篇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

4、代表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不同领域所取得的成绩受到县委、县政府或县级以上表彰奖励以及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中央、省、市、县表彰奖励层次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

5、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且有调解协议书面材料备案的,每1件加2分。牵头或配合化解信访矛盾积案,得到县信访联席会议认可的,每1件加5分。

代表在履职中有下列情况的,扣减相应考核分值:

1、在年度内受到党政纪处分、治安处罚的,扣减考核分值10分;

2、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的,扣减考核分值10分;

3、受到县人大常委会约谈批评或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减考核分值5分;

4、被各级新闻媒体以县人大代表身份进行负面批评报道的,每次扣减考核分值5分。

第三章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代表履职考核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联合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建立代表履职考核档案,详细记载代表的履职情况。县人大代表活动小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其他工作委员会,也要记载代表年度履职的相关情况并于当年年底前汇总到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代表履职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考核的程序为:

(一)代表本人如实填写履职情况登记表,提出自我评价意见。

(二)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县代表活动小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反馈所记载的代表履职情况。

(三)县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综合汇总代表各个方面的考核结果、赋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四)代表年度履职考核结果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核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代表履职考核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一般,59分及以下的为较差。

第九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创先争优”活动评选优秀代表,换届时推荐代表连任人选的重要依据。当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代表,优先评为“优秀县人大代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格次的代表换届时优先推荐为连选连任代表人选;

第十条  连续两年考核格次为“较差”的代表,以及不遵守《代表法》、《陕西省实施代表法办法》和县人大有关规章制度,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违纪违法的,根据不同情况,情节轻微的给予约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劝其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处理;劝辞无果的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一条  因违法违纪被县人大常委会作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或被劝辞代表职务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白河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