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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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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6日白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述职评议是指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县“一府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就履行职务职责情况进行述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进行评议和测评。或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行职务职责情况。

第三条  开展述职评议旨在促使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提高依法办事和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开展述职评议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肯定工作实绩,又要帮助其查找、分析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章  述职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述职评议的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下简称述职人员)。

第六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决策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情况;

(三)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建议和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情况;

(四)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工作作风(贯彻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方面的情况;

(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八)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述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述职评议工作每年组织1--2次,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相关委室根据被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对口组织实施,承办具体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提出本年度述职评议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确定后,在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前由县人大办公室书面通知述职评议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

第九条  述职人员在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其中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及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述职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其他述职人员可安排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对书面报告履职情况的述职人员县人大常委会不组织进行评议。

第十条  已被确定的述职评议对象,遇有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原因,是否进行述职评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章  方法程序

第十一条  述职评议前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成立述职评议小组,对拟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其程序是:

(一)到述职人员所在单位和下属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其履职情况。

(二)对述职人员按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由评议小组按照被测评人员所在单位干部职工总数不少于三分之二,人大代表、公民代表及服务对象不少于十名的要求确定测评范围,进行民主测评。

(三)对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征求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党组、县人民法院党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意见。对县人民政府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要征求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的意见;对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要分别听取院长和检察长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征求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审计局等单位的意见。

(四)评议小组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起草评议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印发参加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评议时的参考。

(五)述职人员述职报告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述职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采取不同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评议发言做好准备。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报告后进行评议。其程序是:

(一)述职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述职报告。

(二)县人大常委会评议小组报告评议情况。

(三)县人大常委会议在听取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任职情况进行评议,述职人员应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并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人员的任职情况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凡称职票达常委会组成人员70%及以上且不称职票在20%以下的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票之和达60%以上,其中不称职票达30%以上的为不称职;其余为基本称职,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议进行评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及公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后,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评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综合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审定后,反馈评议对象及其单位。

第十五条  述职人员对评议意见中提出存在的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书面整改措施,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述职人员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结果,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决定是否进一步整改。对测评结果为不称职的述职人员,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专门听取述职人员的整改情况汇报。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报送县委,同时向“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和县委组织部通报。

第十七条   对整改不力或不认真,敷衍应付的述职评议对象,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依法对其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开展述职评议过程中群众反映述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评议小组应如实记录,并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转交县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