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安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指县人大常委会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某一特定问题或某一领域相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具体方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询问对象除县人民政府可以由分管副县长应询外,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被询问人。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专题询问议题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专题询问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进行专题询问。
第六条 专题询问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由一名常委会副主任具体负责,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可以结合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者专业人士等担任咨询员。
第七条 专题询问遵循以下步骤:(一)确定专题询问议题;(二)制定专题询问方案;(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四)举行专题询问会;(五)跟踪督办。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承办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专题询问方案包括:询问目的、方法步骤、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建议名单、会议议程、主持人、参加(列席)人员、旁听人员、时间安排、新闻报道等主要内容。
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承办工作机构应当将专题询问有关事项通知被询问机关。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承办工作机构应当对专题询问涉及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形成专题影音资料),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询问会有关事项。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询问会举行七日前发出正式通知,并将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材料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询问人。常委会组成人员、被邀请参加的县人大代表等询问人应当做好询问准备。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会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举行。询问会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询问人提问应当紧扣议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客观公正。被询问人回答应当全面详实,不得推脱回避、答非所问、照本宣科。
被询问人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情况,经主持人同意后,在询问会后七日内向询问人和县人大常委会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问题涉及多个机关或者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补充答复。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会后,县人大常委会承办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询问情况和询问前调查研究情况,整理形成专题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交由被询问机关研究处理。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就相关询问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的跟踪监督,对被询问机关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办。
第十六条 被询问机关应当在专题询问后二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专题询问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可视情况对被询问机关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不满意票超过测评票三分之一的,被询问机关应在二个月内再次作整改情况报告。被询问机关对询问存在问题迟迟没有解决、询问人反映强烈的,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进一步督促落实,必要时可以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询问会可以邀请部分公民旁听。根据实际需要,可对询问会进行电视直播或转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