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白河县人大网 >专题专栏>规章制度 > 正文内容

白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白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县监察局《关于印发〈白河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白财字〔2012〕144号)、白河县财政局《关于实施白河县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白财字〔2013〕70号)有关规定,结合人大机关实际情况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大机关授权支付的公用支出,实行公务卡制度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和报销业务。

第二章  公务卡的申领及销卡

  第三条  公务卡为个人银行贷记卡,由机关财务室组织在册职工人员向银行办理,授信额度为2至5万元,公务卡免息期为消费后20至51天(含节假日)。

第四条  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必须经单位财务室确认无对公债权债务,并通知银行在双方公务卡管理系统中解除与单位关联设置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的消费支付

  第五条  在公务卡消费前,应按照单位财务规定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由持卡人负责,单

位不予报销及偿还。

  第六条  按照《白河县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范围内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刷卡票据(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因故无法刷卡的应当即索取收款单位不具备刷卡条件的书面证明(加盖公章)。

  第七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得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本县境内2000元(含)以上会议费及接待费均采取转帐支付,持卡人不得自行使用公务卡支付。

第四章  公务卡的报销及还款

  第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须在刷卡之日起的10日内(含节假日),到机关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和不符合报销条件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单位应及时报销还款,不得因报销不及时造成罚息、滞纳金及不良信用记录等影响。

  第九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消费支出报销时,应当符合我县财政等部门出台的各项公务支出报销标准,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刷卡票据(POS机小票)等报销凭证,经财务室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后,送单位财务负责人审签报销,并向报销人公务卡还款。

  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公务卡免息期限内返回单位报销还款的,持卡人需向财务室说明情况,由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核实消费明细后,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可先办理公务卡还款,持卡人返回单位3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确定公务卡代理银行,并签订服务协议;组织职工办理公务卡,录入公务卡的初始化信息,维护公务卡信息。

  (2)审核持卡人公务卡消费,及时办理报销还款业务并与银行对帐。

  第十二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1)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承担保管责任。

  (2)办理公务卡消费,及时办理报销审批手续,接受单位财务部门监督管理。

  (3)收到发卡行对帐单后及时对账,对公务消费交易额发生疑异的,立即按银行规定进行交易查询,确保持卡人公务卡金额准确无误。

  (4)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我县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避免逾期欠款,损害单位和个人信用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白河县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