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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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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2日白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活动,保障主任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白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间,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会议日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确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

(二)讨论确定并负责实施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或重要问题的处理情况汇报。听取专项工作或重要问题的处理情况汇报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四)提出举行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方案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建议及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讨论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讨论、提出常委会决议、决定(草案)以及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听取和讨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关于议案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听取和讨论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关于议案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决定是否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答复。

(九)讨论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听取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任免事项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免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根据常委会会议满意度测评情况,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决定是否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有关事项,并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一)听取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工作评议等有关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处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重要信访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和申诉。

(十三)在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对县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并在下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作出报告,予以确认。

(十四)讨论、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表彰奖励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向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人选方案(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六)研究县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等方面问题。

(十七)讨论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十八)讨论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九)处理常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需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征得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及时填写议题报告单送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需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征求常委会相关机构及分管副主任的意见,由常委会相关机构填送议题报告单。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根据报送议题向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主任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提出的临时动议,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列入会议议题。

第九条  根据议题需要,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同志、县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列席人员由各委室主任提出,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召开主任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天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会议成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通知形式一般应发书面通知,或经主任同意口头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议听取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情况汇报时,应提前二天通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汇报并提交汇报材料。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形成《会议纪要》。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承办,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