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人民群众来访来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受理范围
第一条 凡属《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信访人都可以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二条 来信来访中属控告或检举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渎职问题的。
第三条 对公检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在认定事实或实用法律可能有误,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有关机关和部门拒不受理或受理后长期不予调查处理的。
第五条 反映政府行政部门违法行政的。
第六条 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第七条 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一府两院”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访室按有关政策和法律给予口头答复:
1、已经法院二审判决的案件。
2、主管部门已立案,并在调查处理之中的案件。
3、对处理不服而又未按程序进行上诉或申请复议的。
4、来信来访人提出无理要求及无理纠缠的。
5、不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设立信访室,确定专门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受理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一般来信来访由信访室或各工作委员会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实行主任归口接待来信来访制度,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较严重,情况复杂,信访室或各工作委员会处理、答复不了的,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内容,由分管主任负责接待和处理。
第十二条 信访件由信访工作人员初步整理后交由常委会分管副任阅批,对明确要报处理结果的批件,承办单位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报处理结果。涉及情况复杂,涉及工作量大的信访件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 凡组成调查组调查的案件,按照涉及的范围由人大常委会相应的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信访工作人员协作,调查结果向主任会议汇报,特定调查案件向常委会汇报,由主任会议或常务会议审定,并依法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 对所有阅批交付办理的信访件,信访室要及时监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处理。对承办单位承办案件不负责,敷衍了事不按期办理的,信访室要及时向主管主任汇报。主管主任可责成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进行督办,对问题突出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采取相应措施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凡来访者,信访工作人员接待,要热情、耐心、文明,尊重信访人的人格和权利,对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对要求领导接待的,由信访工作人员酌情与领导联系并安排。
2、所有信访件均由信访工作人员收阅登记呈有关领导批示后,按程序办理。
3、负责来信来访的登记、信访件处理情况的收集、资料的整理归档,每半年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信访工作综合情况。
4、负责对要办理结果的信访件实施催办、督办,并进行有关信访件处理结果的回访工作。
5、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党性,遵守保密制度,妥善处理好各种信访件,耐心细致的按政策和法律做好疏导工作,遇有重大紧急问题,应及时请示领导,采取应急措施。
6、信访件采取转办、交办两种方式,信访工作人员接待到转办信件应及时签署转办意见,转交办理机关按期办理;对交办的信件,要明确函告承办单位限期办理,且必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
7、对涉及几个部门都有相关责任的信访件,信访工作人员要负责部门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协作联系办理。
8、保护举报人合法权利,在调查案件中,一般不出示原件或复印件,保密举报人姓名、身份、在查案过程中对要找举报人调查取证的,非涉案人员不得旁听。
第十六条 对特殊信访案件,经主任、主任会议讨论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委员书面联名要求调查的问题,可以组成调查小组或特定调查组进行专题调查,查明情况转有关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