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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人大机关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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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市级园林式单位标准》和《白河县开展园林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机关绿化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职工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清洁、宜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人大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园林绿化办根据单位庭院整体格局,制定单位庭院绿化规划。单位绿地率达到40%以上,植物搭配科学合理,层次分明,乔、灌、花、草、藤相结合,形成“三季有花,四季常青”的园林景观。办公室和会议室做到四季有盆栽植物点缀,每间办公室最少摆放两盆花卉。

第三条   机关大院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绿化养护管理人员进行养护管理,办公室内的花卉由各委室负责养护管理。

第四条   园林绿化办对机关院内所有树木、绿地,按其品种、习性、生长时间、干径及栽植位置进行全面普查,并分别填表、立卡,建立树木及绿地档案。

第五条   绿化养护管理员对机关大院内的各种树木、花卉、盆景及绿地要定期浇水、修剪、施肥、防虫,保证树木正常生长,对枯死树木要及时清除并予以补栽,确保树木成活率达98%以上。

第六条   机关大院内绿地要经常保持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休闲场地卫生干净,随时清扫保洁,无各类杂物堆放。

第七条   机关大院内的园林绿化和各种树木、花卉及盆景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侵占、损坏、砍伐或改做它用。机关大院内禁止下列行为:

1、践踏花草,损坏设施;

2、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

3、取土挖坑,倾倒垃圾;

4、其它有害绿化和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八条   园林绿化办每月对单位绿化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终委室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