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撂荒的承包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吗?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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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笔者在某政府网站看到一则群众咨询退耕还林政策的来信,工作人员的调查答复有这样一段:“你的父亲2002年因琐事同其二哥黄某某闹纠纷后离家出门打工后,直至现在都没有回过原居住地,已造成了承包土地荒芜,村组无法只有将该户的承包土地收归集体,较好土地由黄某某耕种,坡度稍大的土地有集体成片栽上树苗进行退耕还林,退耕还林款打入村集体账户,实行村财镇管。”

    看到这段答复后,笔者心中产生了一个疑问:撂荒的承包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吗?

把这条来信和答复看完后,并没有其他补充信息。因此,笔者认为,村组擅自收回承包地的作法不妥,应叫停!

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收回?

根据来信可以看出,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期限届满、承包地被征收、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承包方死亡无人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才能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有一个前提,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十条有明确规定。三是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显然,除该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外,村组无权收回他们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撂荒的承包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能收回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那么,是不是说,该户户主(或全家)2002年就外出务工,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可以收回撂荒的承包地?

笔者认为,如果仅运用这一条法律规定而收回撂荒的承包地是不妥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此类问题规定不一致,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此类问题的解决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其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以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于已收回的,应当返还。

该户的承包地该如何处置?

根据该户的来信内容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调查答复,笔者认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及时纠正村委会擅自收回该户承包地的作法,妥善处置。

一是如果该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与该户取得联系,并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工作,依法收回其耕地承包经营权,并按照法定程序做好新的承包经营户确权登记工作。

二是如果该户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返还该户原有的承包地,他人在其承包地上合理投入可由该户予以补偿。

三是如果该户确因无力耕种、或不予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止其耕地撂荒行为,鼓励和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依法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白河人大   陈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