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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询权常态化行使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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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厘清对人大质询的认识。

第一,质询权是宪法赋予人大行使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

第二,质询是人大为民履职、推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

  第三,正确看待质询的刚性因素。人大开展质询,首要目的是知情,就某项有疑义的事项要求被质询机关进行详细解释和答复,这是质询的基本功能;其次是纠偏,督促被质询机关纠正错误行为、解决存在问题;最后是问责,对于重大的违法行为,经督促跟踪后依然不能改正的,才会与其他监督方式相衔接,启动其他问责程序。或许,把质询视为一项并不那么刚性的权力,而是一项偏向于知情的监督权,也就能在启动质询时卸下不必要的包袱。

  2、明确质询的范围边界。

  一是“一府两院”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二是“一府两院”不认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的,不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意见的;三是“一府两院”不认真办理或者拒不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四是本行政区域内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条件解决而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引发社会关注和普遍不满的热点问题;五是“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工作中有重大失职或渎职,给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3、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探索解决时间限制问题。

  一是提出和决定交办时间。对于代表提出质询案,法律明确规定在人代会会议期间。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看,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委会闭会期间提出质询案于法不悖,现实可行。

二是答复时间。代表所提质询案的处理程序也可以参照代表议案来进行。  

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可以尝试参照国外议会制国家的通行做法,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安排相对固定的时间,如不召开常委会会议当月的中旬。这样,既督促被质询机关在一定时间内(约10个工作日)对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质询案作出答复,也方便常委会组成人员把握好在闭会期间提出质询案的时间,有利于质询的常态化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