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报告,提出审议监督意见,是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运用得最多、最经常、最直接的监督形式。作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关键一环”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其常委会会议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人大的监督效果和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然而,在监督实践中不难发现,县级人大常委会在举行常委会会议时往往存在不少“短板”,这样的“缺憾”不仅影响了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削弱了监督的“硬度”,也使人大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这些“短板”集中表现为:会前调研不深入、不认真、不全面,使一些监督者对即将审议监督的工作了解不深,认识不透,一知半解,一头雾水;会前没有及时把即将审议的相关工作报告发送到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工作报告缺乏全面、深入、系统的掌握和理解,只是了解一些表象。审议期间只能谈一谈表面现象,难以触及深层次问题,发言审议难免“跑题”,出现偏颇;会期短(多数是半天),使参会和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难以充分表达,有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时间发言;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没有充分吸收采纳各方面有价值的“补充意见”;正式审议意见基本上还是会前准备好的在常委会会议上宣读的审议意见草案稿;“一府两院”及报告工作部门派来的列席人员没有详细记录每一个参会人员的发言,即使记录了也没有很好地归纳整理,详细报告部门主要领导;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没有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及单位整改落实,即使转交也缺乏认真跟踪督促整改。
“郡县治,天下安”。自古以来,县一级政权就是中国社会治理“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县级人大监督支持作用发挥得如何,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关键一环”,其“能量”和作用举足轻重,无以替代。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人大的监督效果。而补齐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短板”,是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发挥人大监督支持作用的当务之急和关键所在,需要认真对待,用力“补缺”。
一是会前要开展好不同形式的调查研究工作。要不拘一格,形式多样,深入“底层”,直面群众,突出重点,紧抓要害,尽可能全面细致地了解即将审议的工作。二是会前要提前一个星期或至少是三天时间,把即将上会的相关工作报告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手中,让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去审阅报告,全面深入地掌握和理解报告内容,围绕关键问题和长远发展,理清思维方式,认真思考建议对策,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三是确保会期。要根据会议内容的多少和工作的轻重度,科学安排会议时间,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都有宽裕的时间去思考、发言,最起码应保证每个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有自己的发言时间,逐步转变“半天会”现象。四是及时采纳各方面审议意见。一般情况下,对于某一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都是会前就拟好的“成品货”(虽然是草案),当这样的审议意见(草案)在会议上原则性通过后,对于在会议审议中每个人的发言,应该及时进行疏理、归纳、综合,及时把那些有价值、有分量、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补充到审议意见中去,使会议最终形成的审议意见更加真实、客观、公正,更具有指导意义。五是部门列席人员要认真记录,及时汇报。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工作的部门一般都要派列席人员参会,这些人员不仅要认真听取大家的发言,而且还要认真、全面地记录并进行归纳整理,及时向部门主要领导汇报,以便部门全面了解各方面意见建议、不同反应和声音,以便有针对性地整改落实问题。最后要跟踪督办整改。人大常委会形成的审议意见集中了大家的智慧,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意见,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整改落实。人大常委会要依照法定程序跟踪督办落实,强化检查指导,一点点“紧盯”,一步步“紧逼”,确保审议意见得到真正落实,有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有关工作得到有力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