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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应避免“三多三少”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3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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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是人大的基本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一府两院” 工作进行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最有效的监督。然而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人大的监督职能和作用发挥的并不是很好,主要表现为“三多三少”。

一是视察调查多,反馈问题少。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人大对围绕常委会议题组织开展的视察调查看起来比较重视,从前期方案制定到组织视察调查认真细致,但事实上不少是浮光掠影,走马观花,发现不了问题,更谈不上将有关问题向“一府两院” 反馈,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二是听取报告多,审议发言少。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行权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也是体现人大监督职能的关键所在。听取报告是前提,审议监督才是目的。然而在一些地方却本末倒置或是舍本求未,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上,组织审议仓促应付,且经常出现“冷场”,或只临时安排个把人作以简短的发言,多是偏离主题,言不由衷,并动辄强调由于时间关系,就审议到这里。多数委员根本就没有发言的机会,也不给其发言的时间。表面上也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却无法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

三是审议意见多,检查落实少。人大听审专项工作报告的目的是为了针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督促“一府两院” 整改落实,把各方面工作做的更好,确保人大监督的效果。但在一些地方,听审专项工作流于形式,会后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似乎也汇总整理并形成审议意见较送给“一府两院” 及报告机关了,但有关方面的落实整改情况怎么样?人大监督有无效果?却很少有人过问。加之人大跟踪监督和检查落实缺少必要的措施和手段,因而多数倩况下,会议审议只能是“一听了之”、人大的审议意见多是“一转了之”, 再无下文;往住是监督也监督了,而问题还是问题,监督不监督一个样,没有权威。     

转自:民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