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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宪法宣誓流于形式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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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宪法宣誓的主体、誓词、形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也纷纷出台关于宪法宣誓的具体措施办法和规定,宪法宣誓在各地迅即开展得如火如荼,甚至就连提供宣誓使用的规范法器的生产与销售也都变得红火起来。实行宪法宣誓是向依宪治国目标的迈进,也是约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的强效措施,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自这一制度实施以来,很多地区却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即过分渲染宪法宣誓的形式,而对宣誓者是否了解宪法文本和掌握宪法内容却并不关心,忽视了宪法宣誓应当达到的目的效果,将宪法宣誓做成了一场“政治走秀”。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应当引起警惕,切莫让宪法宣誓流于形式,从根本上损害了宪法的权威。 

      宪法宣誓应以宣誓者对宪法的深刻理解与内心认同为前提,以全面遵守执行为目的。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目的在于培养被任命者对宪法的信仰和敬畏,增强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而这种敬畏与意识是以对宪法基本内容的掌握和对宪法精神的内心认同为前提的。遗憾的是在现实工作中,我们有些宣誓人员,甚至领誓者,对宪法的了解仅仅停留在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连宪法的基本内容与规定是什么都不知道,既不研究,也不学习。如此低下粗浅的法律素养,何谈尊宪、守宪、树立宪法信仰呢,宪法宣誓制度应当与相应的宪法内容学习或宪法知识考试结合起来,通过组织或要求拟任命人员学习宪法知识,来促进被任命人员了解和掌握宪法的精神与内涵,真正树立法治意识和对宪法的敬畏忠诚。

      宪法宣誓的范围应当逐步扩大至全体公职人员。全国人大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宣誓主体为各级人大及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目前,县级以上人大及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机关“一把手”和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宣誓的情况还比较好,但是乡镇人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宣誓执行情况还不太理想。理论上讲,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宪法法律的执行者,内心都应树立对宪法的敬畏与忠诚。从这个角度来说,宪法宣誓的主体范围应当扩大至全体公职人员。当然,宪法宣誓制度才刚开始运行,不可能一步到位,但宣誓的人员范围应当朝着向全体公职人员逐步发展扩大,这一趋势是应当明确的。

      宪法宣誓应当与违宪审查制度的启动并行。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权威的树立不能指望一次宣誓就能形成,它需要的是对宪法规定实实在在的信守和遵从。这不仅包括对守宪行为的正面倡导和肯定,更包含对违宪行为与事件的及时制裁与纠正。与普通违法行为相比,违宪行为的损害面更大,且更难于纠正,一件违宪事件或行为造成的负效应,往往大过一百件守宪行为积累的正效应。当前,我们的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过很多违宪事件和行为,如违法任命国家工作人员,非法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破坏选举自由和秩序,等等,损害了宪法的权威,极大地影响了人民对于宪法和法律的信任。这其中最大的一个原因就在于违宪审查的缺失。树立宪法权威,宪法宣誓必不可少,但应同时配以违宪审查作为守护宪法权威的利器。完善违宪审查的法律规定,有效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纠正各种直接违反宪法的下位规定和事件行为,树立宪法威严。如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的地位和权威,才能在国民心目中真正树立起来,也是加强任后监督,督促国家公职人员践行誓言,实现依宪治国的有力保障。

来源:陕西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