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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信访工作小议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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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信访是信访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具备信访集散功能,而近几年人大信访稳步升温,大有成为信访仓储室之势,初访、重访、缠访五花八门的信访事项,大量涌向人大,细究个中缘由,可以发现总体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能发现理清行业(区域)信访工作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下面,我以人大信访工作的特点、趋势为切入点,来分析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粗浅建议:

    一、人大信访工作的特点

    人大信访工作作为人大机关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其最为重要的作用是人大监督的风向标。相较于政府信访系统和其他机关、镇(办),人大信访工作有其不同的侧重点。一是在目前绝大部分信访案件中,人大不属于实体性办理机关,不参与具体事项的办理。二是为避免与其他部门交叉办理,形成一案多接、一案多处的现象,人大的信访工作坚持“做好,不做大”的原则。三是有别于“一府两院”自身的专门性、系统性、针对性的督查、监察、信访体系,人大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人大的监督是整体监督,不具体和过分干预“一府两院”的工作。四是人大信访工作更侧重于对政府信访部门反馈的年度和阶段性信访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利用,由主任会议针对其中群众集中反映和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问题,讨论通过后,报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针对特别突出的问题,实施特定问题调查、询问和质询。

    二、人大信访工作的“常态”趋势

    近几年人大信访工作呈现出几个新的“常态”趋势:一是初访到人大的数量悄然增加,不容小觑。二是重复访有大量涌入人大系统的趋势,件数、次数、人数均有所上升。三是个别已结案老上访户越级访频繁。四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回落不明显,涉及到治安案件办理、判决执行、抗诉申请等等。五是个别通过上访得到好处的老上访户,捏造、编造新的上访事由,老户新访。六是缠访现象有所回温。

    三、分析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几项人大信访趋势,及信访工作实践,让我们发现到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一些部门信访职责弱化、个别有权处置部门职责移位等:

    (一)接访阶段存在的入口不顺的问题,是信访秩序混乱的成因。一是一些部门接访的人员,将信访人、信访事项推出去和本人、本部门无关,当做接访成功的标准,对一些疑难信访事项,或者难缠的信访人,不给于耐心细致的分析、劝导,直接、干脆地导向人大等非实体办理单位。一方面,面对初访人,装傻充愣,将首访责任制抛之脑后,能推就推,作壁上观。另一方面,针对重访者,不探究重访原因和症结,能拖就拖,或者移花接木。二是不就信访人对其主张的权限进行初步的辨别,也不对照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能范围,照单全收,随意下定论,给信访案件的办理留下隐患,特别是给下级加大了结案难度。三是大部分组、村,甚至是镇(办)没有筑牢基层维稳、矛盾排查和化解的前沿防线,同时,作为第一接访者不能耐心细致的劝导信访人,也不能及时的给以积极的受理告知,导致了越级访的产生。

    (二)分转阶段存在的条块不能结合的问题,是信访程序中的一大薄弱环节。一是部分分转部门囫囵吞枣,不认真分析信访人、信访事项本质,或者说信访事由的焦点所在,仅以信访事项表面牵涉部门、或者简单与上级批转部门相对应、或者直接以信访人个人的意愿,转出去,常常造成承办单位无权办、办不了,实际有权办理的部门不知情等情况。二是针对相同信访案件不同单位、不同领导,不同的批示,不加归类和总结,直接多头分转,致使一案多办,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影响,更给一些投机者形成寻利空间。三是分转不充分,牵涉多部门的案子,只转一家,造成案子办理不完全,形成重复访。

    (三)办理阶段存在的职责移位、弱化的问题,是信访基数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一是不深入实地调查信访事项原委,草率解决,以致引发第三方信访诉求。二是做职权范围之外的承诺,给信访人制造不切实际的幻想。三是有权办理的部门,依据法律、事实不能给予办理或受理的,不正面、依法回复信访人,而是将回复职责转嫁其他无权处置部门,把信访人推来推去。四是对于司法部门的“法言法语”,一些当事人不能理解,就成为涉法涉诉访的一个重要诱因。五是牵涉多部门的信访案件,各单位间缺乏协调、沟通,致使一些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依法、及时受理。六是不注重收集办案资料,更不能规范的建档立册,影响办理结果的长效性,给一些上访人多年后再次访留有空间。

    (四)督办阶段存在的形式主义的问题,是影响信访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由于无系统而有力的考核方法,及科学的、对应的奖惩办法,督办就成为了信访局的独角戏。导致督办者和办理者往往均以应付了事,及时受理率、按时答复率、群众满意率势必得不到良好效果,直接影响信访工作的成效,间接扩大了老上访户的队伍。

    (五)处置非访措施不到位的问题,是影响信访秩序的重要环节。一是目前针对缠访、闹访、越级访的措施还很原则,对执法者的保护也很有限,信访部门、公安部门多数时候处于观望状态、无有效处置方案,对缠访、闹访的放任,更加助长了非访风气的形成。二是针对案结事不了,无有效处理办法和共识。一些上访户走完司法程序,再来上访,寻求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一些上访人已经信访渠道获得赔偿或问题得以解决,仍然长期以上访为生,成为一种生活习惯。

    四、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由于长期、复杂、高压的工作态势,信访工作人员不能自我调节,责任心消弱,工作激情减退,产生消极应对心理。二是大部分组、村、镇(办)基层信访责任意识缺乏,尤其是村干部,不能积极、主动的排查、化解信访矛盾,坐等矛盾上移。三是信访部门对其在信访工作中应起到的中心枢纽作用认识不充分,不考虑哪个部门有权处理,以把信访人员简单地、机械地劝出本单位为目标,协调职能弱化。四是一些部门对信访责任认识不到位,刻意的将信访工作同部门的职责进行差别划分,权与责不能有机的统一。五是涉法涉诉的受理门槛还没能完全降下来,同时,部分公、检、法单位完全以程序性的语言、态度对待上访人员,忽视了劝导、解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六是全域干群共同解决信访问题的共识还未达成,只要与己无关,对信访人要么无视;要么以看好戏的心态,对信访人随意支招。人与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还未形成。

    五、对信访工作的建议

    一是加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提高各级的信访责任意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传达、贯彻中省市的关于信访工作政策、文件精神,按时听取和解决各级信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不简单的以区域、信访件的多少为依据,形成条块结合的、科学的考核和奖惩办法,推进部门自律。督促部门、镇(办)、村、组以落实中央“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的要求,发挥各级、各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同时,注重把信访显现出来的行业(区域)性问题与各行业的工作业绩之间建立有机、互动的联系,促使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

    二是加强信访工作培训和管理,提高各级、各部门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思想素质,牢固服务群众的理念,以解决问题为目标,丰富信访工作经验和技巧。规范办理程序,规范文书档案。着重强化心理学、法学以及业务能力的学习,探索有效排查、接访、转办、办理、督办、结案、处突等方法,真正肩负起信访矛盾化解的责任。

    三是加强各部门自身的权责融合,提高部门间的配合协作。既要充分明确各自权力与责任,防止权力重叠,使信访工作明晰化;又要提高各部门自身的权责融合度,也就是有权就有责,防止权责分离,主动推进信访工作;还要强化镇(办)、村、组、各部门与信访部门,各自之间的协作,防止责任缺失,织紧织密信访工作的网格;特别是信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各方的责任,减少在劝导、转办工作中,程序性受理单位的重复介入,简化、规范信访程序,同时,要及时收集现行信访措施不适应的情况与上级信访单位沟通、协调。

    四是加强非访整治力度,提高信访工作的有序性。公安和信访两个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一步端正在整治非访中的思想,摆正各自的位置,积极落实中省关于信访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处置预案,充分发挥在治安管理、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同时,注重相关高科技器材的引进和运用,依法、妥善处置每个信访案件。

    五是加强诉访分离和依法终结,提高信访渠道的畅通性。各部门、各镇(办),尤其是司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切记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将改革成果运用于信访实践、群众工作。并积极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精神,为信访瘦身,理顺入口、畅通出口。

    六是加强人大信访队伍管理,提高实体性受理信访案件的办理能力。首先,不断强化人大工作者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宪法、法律法规的学习为重点,进一步强化人大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逐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提升解决人大信访事项的办理能力。其次,人大机关要进一步明确人大信访受理范围,减少程序性受理,简化信访人的上访过程,依法、按程序处理信访案件,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监督,逐步理顺信访秩序。

 来源:陕西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