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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督办应引入刚性问责机制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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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书是人大常委会最为常见的监督载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意志反映,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一府两院”应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严格落实到位。但在实践中,总有一些审议意见的办理差强人意,有的承办部门存在应付思想,敷衍塞责,满足于文来文往,甚至文不对题,对审议意见中涉及的问题避而不谈,“你说你的,我谈我的”办理回复变成了工作汇报,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成了仅供参考的资料,人大监督效果大打折扣,极大地影响了人大常委会议事质量和监督效果,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应有形象。

    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常委会对相关议题的审议意见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执行机关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和答复,不能一审了之、一议了之、议而无果。笔者认为,应当在监督法的框架内,不断创新方式,强化监督实效,更多更好地运用刚性监督手段,来确保审议意见落到实处,确保人大监督发挥作用,产生效果,树立人大应有的监督权威。

    一要提高审议意见质量。审议意见不能贪大求全,面面俱到,开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增加经费投入”等通用处方。也不能云山雾罩,欲说还休,让人不得要领。要做到科学严谨,简明扼要,就事论事、对症下药,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便于“一府两院”遵照执行。

    二要加大督办力度。相关工作机构要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掌握真实情况。主任会议作为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要把督办审议意见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对每一份审议意见回复都要进行调查研究,是不是客观实在,是不是办到位了,作出公正评判。对于没有办理落实的,要研究处理意见,及时督促整改,一件一件抓落实。

    三要有刚性监督手段作保障。依法出台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人大常委会督办审议意见方式,建立办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议意见无故拖延办理,或不如实报告办理情况要依法进行问责;对办理不力、责任心不强的单位和个人,要大胆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果断处理,以维护人大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情况进行通报,借助媒体平台进行公开,使“一府两院”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结果公之于众,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如此才能让承办单位不敢掉以轻心,才能使人大审议意见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来源:陕西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