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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统称和简称应规范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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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大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有人将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笼统简称为人大常委,或者认为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也是人大常委会委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这些称呼和认识都是不准确的。我国地方组织法第4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一样都是从代表中直接选举产生,而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并不需要其先当选常委会委员,这与党的各级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是从同级党委委员、常委中来产生是有明显区别的。因此,将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统称为人大常委是片面的、不准确的,规范的说法应将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统称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他们组成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职权。相应的,工作中出现的类似“委员们认为”、“委员们审议了”、“有的委员提出”等提法也应规范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了”、“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等。
      其实,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都是一种职务,只是各自职责范围不同而已。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除了通过会议的方式,依法集体行使与人大常委会委员相同的职权外,他们还组成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作者:市人大谢应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