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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中调查、视察、检查的异同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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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视察、检查是人大工作中经常采用的方式方法,它们的含义是什么?人大工作中开展调查、视察、检查有法律依据吗? 有什么特别含义?相互之间又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一、辞海中关于调查、视察、检查的含义

   由于汉语语言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不同的人可能对调查、视察、检查理解得不一致。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除法律规定外,对一个词句的理解应以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准。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如下。调查:为了了解情况进行考察;视察:上级人员到下级机构检查工作;检查:为了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另一层有检讨的意思)。从中可以看出,三者的共同点都有了解情况之意。不同之处:视察要求是上级人员(其实就是上级机关人员到下级机构进行检查),检查和调查对人员没有具体要求,检查含有检讨含义而调查和视察却没有这层意思(检查中除去检讨的含义后,检查和调查的含义也几乎没有多少区别)。笔者认为根据辞海的解释,调查、视察、检查三者的含义是很相近的,有时切实很难区别。

   二、人大工作中的调查、视察、检查

   开展人大工作应该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进行,做到依法履责。实际上有关法律对人大工作中调查、视察、检查做了一些具体、特殊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些规定还存在不太完善的地方需要今后不断改进),人大工作中开展调查、视察、检查是有法律依据的。

   1、人大工作中的调查

   目前人大工作的调查,按调查人员的身份分类可划分为四种类型,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其实不太规范,但有关法律对这四种类型的调查都有具体规定。

   (1)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调查。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调查是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经常采用的工作方法,为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起到了很好作用。虽然法律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调查权没有明确规定,但明确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调查权(监督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是确定人大常委会议题的途径之一)。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调查实际上就是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调查,因而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调查是有法律依据的。

   (2)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题调查。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法第二十三条)。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代表法第二十四条)。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监督法第十条)。

   (3)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有二种。一种是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另一种是人代会决定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一是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九条)。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监督法第四十一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人大常委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监督法第四十三条、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二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二条)。

   二是人代会决定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代会提出调查报告。人代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代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委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下次人代会备案(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4)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调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常委会的领导下,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

   在人大工作的实际调查中,上述前二种调查经常采用,后二种采用得极少。

   2、人大工作中的视察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笔者认为人大工作中的视察特指人大代表的视察(因为在人大工作中法律没有对其它人员的视察做出规定)。关于代表的视察有关法律规定如下。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对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活动,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法第二十二条)。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代表法第二十四条)。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法第十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代表视察的特点为,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时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视察报告转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3、人大工作中的检查

   人大工作的检查,笔者认为特指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简称执法检查(因为在人大工作中法律没有对其它检查及参加人员做出规定)。关于执法检查有关法律规定如下。

   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监督法第二十二条)。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法第二十三条)。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监督法第二十四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法第二十六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法第二十七条)。

   从中可以看出,执法检查特点为,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后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人大常委会审议交“一府两院”处理,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人代会和社会公布。

   三、人大工作中的调查、视察、检查的异同

   从人大工作中的调查、视察、检查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大工作中的调查、视察、检查的共同点也都有了解情况之意。笔者认为它们的主要不同点是:参加人员的身份要求有差异,报告处理的方式有差异,主要目的不同。

   1、参加人员的身份要求有差异

   从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查(察)”的人员的身份要求是有差异的。一是关于调查。不同类型的调查,对其调查人员的身份也有不同的要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调查,其成员是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题调查,其成员是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其成员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人代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其成员是人大代表,特别是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要经过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调查,其成员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由于是专门委员会的调查,笔者认为其成员应该以人代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为主体。二是视察人员必须是人大代表。三是检查人员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2、报告处理方式有差异

   从关于各种报告处理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调查报告的处理: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调查报告,由于法律对此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人代会主席团研究确定较为合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的专题调研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要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二、视察报告处理: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三、执法检查报告处理:经人大常委会审议交“一府两院”处理,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人代会和社会公布。

   3、主要目的不同

   调查可能有多种目的,其中有主要目的和次要目的。视察、检查也和调查一样。笔者认为,调查、视察、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不一样的。调查的主要目的: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人大及常委会决策提供依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搞清重大事实,为人大及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做准备。代表视察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代表了解情况,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帮助“一府两院”推动工作。执法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