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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系列解读(三十八)------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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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检索】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保护问题,前几部宪法没有作出规定。十年动乱中,各种各样的批斗会、游行示众、大小字报铺天盖地,广大干部群众受到残酷迫害,人格尊严根本得不到保障。1982年宪法总结这一历史教训,作出了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

所谓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也就是指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人格权是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资格,也是做人的起码资格。人格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等;狭义的人格权通常是指公民的名誉权。对于本条规定的公民人格权适宜做广义的理解。目前,我国的人格权法律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公民人格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如《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99条规定:“公民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假冒、盗用。”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所谓“尊严”,是指人的自尊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被贬低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做人的一个基本条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基本标志。

所谓“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用暴力等强制方法对他人进行侮辱;二是用言词或者书面方式当众或者公开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是指在公开场合或者在其他使众多人知道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侮辱。

所谓“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无中生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

所谓“诬告陷害”是指为对某一公民达到陷害目的,通过捏造虚假事实,以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或者匿名的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作虚假告发的行为。

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都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为宪法和法律所禁止。除了上述民法通则对这些侵权行为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外,我国刑法还分别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规定了实施这些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