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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系列解读(三十二)------关于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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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检索】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的权利保护问题,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和平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将“和平运动”改为“革命运动”。这三部宪法都是将这一问题放在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中予以规定的。从结构和逻辑上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仅限于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将外国人在中国的居留问题放在中国公民的权利义务一章中规定不科学。而且,外国人的居留问题往往与政治问题相联系,比较敏感和重大,所以放在总纲中规定比较合适。1982年宪法对这一问题在总纲中作出了规定。

所谓外国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的或者临时来中国的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用立法来保护外国人在本国的权利,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其合法权益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是指根据中国的法律和世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惯例而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同时,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一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也要依据中国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依法享有外交、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我国的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已经对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以及特权和豁免权的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一些法律已经作出专门规定。比如,刑法就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犯罪的,只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他的外国人都必须适用中国的刑事法律。行政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行政复议法也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所谓庇护权又称政治避难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允许其进入该国居留,或者已经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庇护的权利。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有关外国人在中国的居留权利,实际就是受庇护、避难的意思。本条将庇护明确为宪法的用语。我国宪法规定的庇护权具有以下特点:(1)受到庇护的对象必须是外国人,而不包括中国人。(2)受到庇护必须是因为政治原因,非政治原因比如刑事犯罪就不得受庇护。各国关于外国人受庇护问题的规定大体有两种做法:一是对庇护问题只作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只规定因“政治原因”而接受庇护,而不作具体规定。二是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对接受庇护的条件作出一一列举。如我国前几宪法中关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予居留权的规定,就是这种做法。考虑到庇护权涉及复杂的国际关系和政治问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以往的经验,本条对庇护权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只要“政治原因”即可给予庇护。(3)受到庇护的外国人不得被引渡或者被驱逐出境。与受庇护权相对的是引渡。对于外国人因政治原因而不予引渡的事项,我国的引渡法已作出专门规定。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我国应当拒绝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