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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系列解读(二十七)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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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检索】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一、精简和效率原则

关于国家机关的精简和效率原则,1954年宪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机关都实行精简的原则。它的领导机构,都必须实行老、中、青三结合。”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机关必须“精兵简政,厉行节约,提高效能,反对官僚主义。”“国家机关各级领导人员的组成,必须按照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条件,实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1982年宪法删去了前两部宪法中带“左”的思想影响以及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对有关国家机构的精简和效率原则作出了新的规定。         

本条确立国家机关精简和效率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履行职能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构,由人民当家作主,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它不需要象剥削阶级的国家一样,维持庞大的国家机构,豢养大批的军队、警察和官吏,因此,它应当是精简的。同时,由于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它反对机构重叠、冗员过剩、人浮于事、官僚主义、办事效率低,因此,它应当是讲究效益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我们国家:(1)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设置,明确各级各类国家机构的性质和职能;(2)一切国家机关都实行工作责任制,明确各个国家机关以至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使他们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3)一切国家机关都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制度,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4)一切国家机关都要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实行国家机构的精简和效率,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 以来,为落实本条的规定,消除国家机构的臃肿重叠、职责不清,克服官僚主义作风,更好地完全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职能,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国家机构的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转变政府职能,将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为此,需要修改完善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方面的法律,制定规范国家工作人员活动的法律。

二、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联系群众原则,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机关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人民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关心群众疾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接受群众监督”。1982年宪法在总结以前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在本条作出了比较实际、全面和简洁的规定。

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依靠人民。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身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其任务就是反映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据本条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采取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人民群众分散的意见科学地结合起来,形成计划、政策和法律、法规,然后再在群众中加以贯彻实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并且依靠他们的支持来完成各项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