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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之思考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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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法院刚刚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调解结案。其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该案的调解协议中将婚生女的抚养权属确定归无职业的女方,一套共有商品房归男方所有。一个现役军人男方为何未行使对子女的抚养权,而是由无职业的女方进行抚养婚生女?此时,一般人肯定会疑问:该协议是否合法?法院为什么确认该协议?

 

原告王某()20056月参军后转为士官,2007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李某(女)自由恋爱结婚。200910月生一女王小某,同年12月王某与李某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居住。王某在部队服役期间年省亲一次,其女王小某是由无固定收入的李某抚养。李某为生活所迫将王小某交由自己父母(即王小某的外祖父母)抚养,之后,王小某一直与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王某寄给李某母女的生活费不够开支,李某则在外打临时工帮补维持生活。20125月,王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抚养王小某,并不要李某承担抚养费,一套商品房归原告,被告尽人离开。被告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抚养王小某,分割一半住房。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未能达成协议。休庭期间,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多次做调解工作,在此基础上原、被告自愿达成了离婚,李某抚养王小某,王某月付生活费1200元,王某补偿给李某房款160000元,一套商品房归王某所有的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须法院审查并依法确认后方可生效,但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能否依法确认呢?

 

庭审结束后,该院从原告的父母、亲戚中了解到另外一些情况。王某参军前家庭属农村后高山,在部队服役期满后转为士官,每年省亲居无定所,且已结婚的妻子李某又临近生产,为此,王某的父母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亦积极协助为儿、媳购买一套商品房。王某与李某虽有了安定住所,但夫妻间长期分居加生活中的锁事闹矛盾,其感情破裂已到离婚程度,作为父母支持俩人分手。王某及王某父母坚决要求留住这套商品房,愿意给付李某适当的房子补偿费。王小某出生后一直是由李某及外祖父母抚养,且相互均有感情,王某同意由李某抚养王小某,并每月给付生活抚养费,要求法院支持王某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提出的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首先可以确认如果将婚生女王小某的抚养权确认归李某监护,完全符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意愿,也有利于王某安心部队服役,保卫祖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但这样处理是否有利王小某的健康成长呢?王小某从出生至今,已经与李某和外祖父母连续共同生活了近三年,与母亲、外祖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如果不改变现有的生活状况,王小某应该会感到更快乐,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而且王小某的外祖父母身体健康,住所稳定也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能够充分保障王小某的生活需要。反之,如果让王小某改随王某或祖父母一起生活,王某尚在部队服役,其祖父母平时又未带养,王小某肯定还需要一个重新适应的过程,这未必有利于王小某的心里健康和身体健康。所以,原、被告双方的财产处理是公平、自愿的,婚生女抚养是有利于王小某的健康成长的。

 

但是,符合当事人意愿的调解协议不一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关于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原、被告在本案中达成的解调协议没有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侵害案外人利益,也的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或归父亲、或归母亲;在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决;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对婚生女王小某的抚养权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并未产生争执;该协议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调解为母亲监护,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况且,没有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剥夺无固定收入的母亲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所以,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综上,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在平等、自愿、公正的原则下,且征得双方当事人父母、亲戚意见的基础上达成的财务处理、有关子女抚养权属的协议是合法的有效的。给付义务均已履行,并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也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更没有侵害未成年子女王小某的合法权益。相反,该调解协议更有利于保护王小某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王小某更加健康、幸福的成长。所以,该院决定确认该调解协议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在社会矛盾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今天,法院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要职责。我们强调民事案件以调解为主、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也是为了更好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平息纠纷;但调解的前提是自愿、合法,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法官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一定要严格、要慎重,要坚决杜绝不合法的调解协议被确认,否则,那将是对公平和正义的最大亵渎,会更加危害到社会稳定与和谐。

 

来源:白河县人民法院网

作者:张隆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