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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系列解读(十二)-----关于公共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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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检索】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本条规定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由我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对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不可侵犯,1954年宪法没有作出规定。1975年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1978年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障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本条的规定是总结“文革”期间打、砸、抢的教训而作出的。

公共财产是指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物质基础,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得以巩固,人民得以当家作主的物质保证。

公共财产的范围具体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所有的财产;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和由国家机关划拨为政党和社会团体的财产;公用设施;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等。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根据宪法的这一重要原则,国家已制定了一系列民事的特别是刑事的法律,确定了保护公共财产的各类措施和方法。刑法就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破坏公共财产的各类犯罪行为,以及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刑罚方法,为保护公共财产提供了有力武器。       

但是,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存在一些需要研究的问题。一是神圣不可侵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神圣”二字有激情大于理性的色彩。二是只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悖于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三是谁代表国家享有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不清楚。现实中,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针对这一情况,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其中,“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样,通过立法,明确公共财产的所有人,就十分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