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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推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6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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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亮点梳理

    11月24日,陕西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在西安隆重召开。会议透露,我省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首个文件——《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经过起草组广泛调查研究、反复修改完善,即将下发执行。
    这个《决定》分三个板块八个部分24条,5400余字,通篇体现中央依法治国精神和改革创新思路,充分表明了省委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推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鲜明态度。《决定》对今后一个时期的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所提政策措施,均立足于解决人大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拿出一定的精力组织和参加人大工作
    《决定》提出: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加强对人大工作领导,支持和保证人大依照宪法法律积极开展工作,坚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总体布局。党委每年至少两次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积极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坚持党委书记联系人大工作制度,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拿出一定的精力组织和参加人大工作,参加联系代表、执法检查等活动;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应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党委召开全局性会议、组织重大活动,应按照规定安排同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成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
    支持人大行使“四权”有了具体规定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决定》就支持人大行使好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四权”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1、关于立法工作。针对有些法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些立法工作中存在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等问题,《决定》提出:
    一是完善立法体制,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建立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比例;依法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二是完善立法项目征集、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方式;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等。
    三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出要把立法决策与发展改革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生态环境、深化改革等重点领域,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规划,及时制定、修订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等。
    2、关于监督工作。针对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时效性不够强的问题,《决定》提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重点列举了3项举措:
    一是健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制度,规定每年选择若干事关全局的重点工作,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二是人大常委会要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向“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和党委组织部门通报,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是要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强化对全口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和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推进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和基层重点专项资金公开,建立人大与财政部门共享信息机制,加大对审计报告中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监督,建立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制度。
    3、关于决定重大事项。近年来,市县人大普遍反映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不清,工作中很难操作。为此《决定》提出:
    健全人大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对重大事项范围作了明确和规范,规定各级政府在区域发展规划变更、城乡建设规划调整、大额财政资金使用和政府举债融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大宗土地和矿产资源配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重大民生工程实施等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
    4、关于人事任免工作。《决定》提出:
    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的五条标准,把好干部选任关。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出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正式就职时举行向宪法宣誓仪式。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选举或任命人员开展监督,提出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
   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
    《决定》提出,要严把关口,改进代表提名推荐选举等工作,把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作为提名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对连任的代表候选人要把履职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坚持和完善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向代表通报等制度,建立健全代表履职信息化服务平台。丰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内容。建立办理代表议案建议考核机制,提高办理质量。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代表制度,探索开展代表就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实行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等。
    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组成人员比例
    《决定》提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意见精神,大力弘扬延安精神,自觉践行群众路线,着力提升工作水平。同时,要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组成人员比例,保证能连任两届的占一定比例。
    要健全人大工作机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原则上设立法制和内务司法、财政经济预算、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等委员会和代表联络机构,县(市、区)原则上设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预算、社会事务等委员会和代表联络机构,选强配齐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
    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办公室
    县乡两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依法保证乡镇人大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人代会,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乡镇人大根据实际情况设专职主席或专职副主席,专门从事人大工作。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办公室,负责人大日常事务和代表联络工作,配备至少2名专职工作人员。

   来源:陕西日报(耿薇)